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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9]117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5
实施时间: 2009-3-1
失效时间: 2013-8-3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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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26号)和《转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99号)有关规定,现将《完税和免税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工作规程》和《不予(含部分)征税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从2009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

  附件: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2.《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
  3.《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4.《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5.《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
  6.《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信息传递表》
  7.《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
  9.《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
  10.《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
  11.《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情况统计月报表》
  12.《不予征税确认证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完税和免税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工作规程

  1法规依据
  1.1《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1.2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26号)
  1.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99号)
  1.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2002]312号)
  2工作规程
  2.1收取资料
  (一)国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签字和盖章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一份);
  (二)已有14位编码、填写相关栏目并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附件2,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两份);
  (三)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并有权利义务人各方签章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四)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或同意备案证明资料)(复印件);
  (五)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申请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同时提交《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附件5) ,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两份);
  (六)申请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附件3),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两份);
  (七)申请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如果发生变更的,应提交《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附件4),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两份);
  (八)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附件7),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两份),并同时附送其所在国家(地区)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
  (九)非居民纳税人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证明及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资料(复印件)(本项非申请人必须提供资料);
  (十)非居民委托境内机构和个人代理事项委托书及受托方的认可证明,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核对后立即退回)(本项非申请人必须提供资料);
  (十一)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报送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申请对外支付时不再重复收取;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如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交申请人签章的中文文本;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申请人印章。
  2.2完成时限:当场。
  2.3业务流程
  2.3.1受理
  完成时限:当场。
  2.3.1.1受理
  办税服务厅窗口部门文书受理岗接收申请人办理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需提交的资料。
  2.3.1.1.1 在正确查验和收取所附资料后受理申请,制作《涉税文书受理回执》(WS002)一式两份,并交申请人签名确认;一份交申请人,另一份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立即移交办税服务厅(或申请人所属管理部门)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岗。
  2.3.1.1.2 经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项目填写不完整或所附资料不齐全的,应立即告知其予以补正后受理申请。
  2.3.1.2文书制作录入
  在受理完成后,由制作人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正式启动文书流转。
  2.3.2初审
  完成时限:当场。
  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岗接收文书受理岗有关资料,立即对照规定进行审核,填写《申请表》和《税务证明》相关栏目,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然后连同征税、免税证明等有关资料立即移交办税服务厅领导岗。
  2.3.3审批
  完成时限:当场。
  办税服务厅领导岗签署终审意见。经审核同意出具《税务证明》的,在《税务证明》上签署终审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经审核不同意出具《税务证明》的,在《申请表》上签署终审意见并述明不同意的理据。
  2.3.4分办
  2.3.4.1办税服务厅领导岗签署终审意见后将电子文书和有关纸质资料立即转回办税服务厅(或申请人所属管理部门)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岗。
  2.3.4.2办税服务厅(或申请人所属管理部门)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岗将已签署终审意见的《申请表》或《税务证明》等应退回给申请人的纸质资料立即移交文书受理岗。
  2.3.5办结/送达
  完成时限:当场。
  文书受理岗将接收的资料交给申请人签收,将是次印章使用的时间、事由、经办人、批准人等进行记录,并在“大集中”系统标记办结。
  2.3.6复核
  申请人所属管理部门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岗负责对《税务证明》等收取资料的整理、复核和归档工作。
  2.3.6.1 15个工作日内复核:1.申请人申请内容与实际支付的项目是否一致;2.支付项目的税收处理是否正确,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2.3.6.2 20个工作日内:1.将有关涉税信息按项目建(归)档登记《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情况统计月报表》(附件11);2.同一涉税事项同时涉及国税机关的,同时将有关涉税信息归集填写《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信息传递表》(附件6)。每月20日前:将汇总本征收单位的上述两表的电子文档传递至本区(市)地税局税政部门。
  2.3.6.3 及时做好开具税务证明后对申请人单笔对外支付等值3万美元及以下资金的相关税收管理工作,并做好登记。
  2.3.7上报
  区(市)地税局税政部门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岗收到上述两表的电子文档应及时进行复核、分析和上报工作。
  2.3.7.1 每月月底前,将汇总本局有关情况的《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信息传递表》(附件6)传递至市局对应部门。
  2.3.7.2 每年度终了后10天内和15天内,向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分别报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附件9)、《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附件10)及其项目涉及各税种的税收收入和税源变动情况的分析报告。
  3表证单书
  3.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附件1)
  3.2《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附件2)
  3.3完税证明(或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电子缴税回单)或批准免税文件(或同意备案证明资料)
  3.4《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附件3)
  3.5《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附件4)
  3.6《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附件5)
  3.7非居民纳税人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证明
  3.8《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信息传递表》(附件6)
  3.9《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附件7)
  3.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附件8)
  3.1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附件9)
  3.12《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附件10)
  3.13《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情况统计月报表》(附件11)

  不予(含部分)征税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工作规程

  1法规依据
  1.1《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1.2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26号)
  1.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99号)
  1.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公司或个人在我市提供咨询、设计应税劳务税收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函[2007]393号)
  1.5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支付的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210号)
  2工作规程
  2.1收取资料
  (一)国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签字和盖章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一份);
  (二)已有14位编码、填写相关栏目并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附件2,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两份);
  (三)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并有权利义务人各方签章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四)完税证明或批准不予(含部分)征税文件(复印件)(本项非申请人必须提供资料);
  (五)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申请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同时提交《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附件5), 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两份);
  (六)申请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附件3),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两份);
  (七)申请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如果发生变更的,应提交《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附件4),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两份);
  (八)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附件7),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两份),并同时附送其所在国家(地区)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
  (九)非居民纳税人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证明及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资料(复印件)(本项非申请人必须提供资料);
  (十)非居民委托境内机构和个人代理事项委托书及受托方的认可证明,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核对后立即退回)(本项非申请人必须提供资料);
  (十一)非居民派员来中国召开有关工作会议的书面记录,合同执行各方互发的传真资料、视频电话会议使用凭据、互联网历史工作记录,合同款项支付方式、付款凭证记录,发包方验收工作记录,合同约定总体工作量的执行进度,派遣来中国工作人员的人次、姓名、国籍、职务、出入境时间、在华提供有关劳务的地点、内容、工作时间、境内和境外报酬标准和划分资料以及往返境内外的差旅证明,国内客户(发包方或实际支付人)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对上述资料真实性的辅助证明(本项非申请人必须提供全部资料);
  (十二)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报送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申请对外支付时不再重复收取;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如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交申请人签章的中文文本;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申请人印章。
  2.2完成时限
  5个工作日。
  2.3业务流程
  2.3.1受理
  完成时限:1个工作日。
  办税服务厅窗口部门文书受理岗接收申请人办理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需提交的资料。
  2.3.1.1.1 在正确查验和收取所附资料后受理申请,制作《涉税文书受理回执》(WS002)一式两份,并交申请人签名确认;一份交申请人,另一份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立即移交窗口部门档案管理岗。
  2.3.1.1.2 经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项目填写不完整或所附资料不齐全的,应立即告知其予以补正后受理申请。
  2.3.1.2文书制作录入
  在受理完成后,由制作人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正式启动文书流转。
  2.3.1.3分办
  窗口部门档案管理岗进行文书分办,将从文书受理岗接收的资料进行整理,并传递给申请人所属的管理部门。
  2.3.2审批
  完成时限:3个工作日。
  2.3.2.1分办
  管理部门档案管理岗接收窗口部门档案管理岗的资料,根据征管分工进行文书分办,将资料移交给本部门的    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岗。
  2.3.2.2初审
  申请人所属管理部门的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岗接收有关资料,对照规定进行审核,填写《申请表》和《税务证明》相关栏目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然后连同征税或不予征税的有关资料立即提交管理部门领导岗审批。
  2.3.2.3终审
  管理部门领导岗在《税务证明》上签署终审意见。经审核同意出具《税务证明》的,在《税务证明》上签署终审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经审核不同意出具《税务证明》的,在《申请表》上签署终审意见并述明不同意的理据。
  2.3.2.4分办
  2.3.2.4.1管理部门领导岗签署终审意见后将电子文书和有关纸质资料立即转回本部门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岗。
  2.3.2.4.2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岗将已签署终审意见的《申请表》或《税务证明》等应退回给申请人的纸质资料立即移交本部门档案管理岗。
  2.3.2.4.3管理部门档案管理岗将接收的资料移交办税服务厅窗口部门档案管理岗,并进行文书分办。
  2.3.2.4.4办税服务厅窗口部门档案管理岗将接收的资料移交文书受理岗。
  2.3.3办结/送达
  完成时限:1个工作日。
  文书受理岗将接收的资料交给申请人签收,将是次印章使用的时间、事由、经办人、批准人等进行记录,并在“大集中”系统标记办结。
  2.3.4复核
  管理部门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岗负责对《税务证明》等收取资料的整理、复核和归档工作。
  2.3.4.1 15个工作日内复核:1.申请人申请内容与实际支付的项目是否一致;2.支付项目的税收处理是否正确,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2.3.4.2 20个工作日内:1.将有关涉税信息按项目建(归)档登记《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情况统计月报表》(附件11);2.同一涉税事项同时涉及国税机关的,同时将有关涉税信息归集填写《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信息传递表》(附件6)。每月20日前:将汇总本征收单位的上述两表的电子文档传递至本区(市)地税局税政部门。
  2.3.4.3 及时做好开具税务证明后对申请人单笔对外支付等值3万美元及以下资金的相关税收管理工作,并做好登记。
  2.3.5上报
  区(市)地税局税政部门的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岗收到上述两表的电子文档应及时进行复核、分析和上报工作。
  2.3.5.1 每月月底前,将汇总本局有关情况的《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信息传递表》(附件6)传递至市局对应部门。
  2.3.5.2 每年度终了后10天内和15天内,向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分别报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附件9)、《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附件10)及其项目涉及各税种的税收收入和税源变动情况的分析报告。
  3表证单书
  3.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附件1)
  3.2《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附件2)
  3.3完税证明(或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电子缴税回单)或批准不予(含部分)征税文件
  3.4《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附件3)
  3.5《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附件4)
  3.6《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附件5)
  3.7非居民纳税人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证明
  3.8《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信息传递表》(附件6)
  3.9《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附件7)
  3.10《不予征税确认证明》(附件12)
  3.1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附件9)
  3.12《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附件10)
  3.13《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情况统计月报表》(附件11)

相关附件:
附件1-12.rar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有关规定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0-21
实施时间:20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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