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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税务集中申报缴纳相关事宜的批复
发文文号: 穗地税函[2009]302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31
实施时间: 2009-5-3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税务登记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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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你单位《关于我行广州地区税务集中申报缴纳相关事宜的请示》(粤中银计财[2009]53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在履行本批复第二点内容的前提下,将中国银行广州地区各分支机构的相关地方税费统一由你单位集中申报缴纳。
  二、你单位应就广州市行政区内各分支机构向我市地方税务登记机关办理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并如实进行跨区涉税申报纳税。
  三、同意你单位统一向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领购发票,供你单位及广州地区各分支机构使用。你单位应加强发票保管、调拨、开具、登记等管理工作。
  四、你单位及广州地区各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业务仍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
  五、你单位及广州地区各分支机构应分别准确核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此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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