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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9]11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18
实施时间: 2009-7-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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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我省市、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省局制定了《广东省市、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市、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市、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减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6]8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减免税审批,是指我省市、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税务部门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审批权限范围内,依照纳税人的申请,对减免税事项做出审批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其他部门主办,各级税务机关会办的减免税审批项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行政审批事项,适用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减免税审批应遵循法定、效率、公开、公平、服务和权责统一原则。
  第四条 各级(指市、县(市、区),下同)地方税务机关的减免税审批实行大集中系统电子审批流程与纸质审批流程相结合。审批事项应当在报送纸质资料的同时在大集中系统进行提交,上报的时间以上级税务机关收到纸质资料的时间为准。
  第五条 减免税审批以集体审议方式进行。
  减免税审批,原则上由市、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对申请减免金额较小、政策界限清晰且操作较为简便的减免税审批事项,经减免税审批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可由负责税政业务的部门集体审议后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其具体的审批工作规程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本着便民、高效、简便原则制定,并报省局备案。
  第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成立减免税审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税政业务的局领导担任组长。地级市的领导小组成员由税政、法规、征管、计财部门负责人组成;县(市、区)的领导小组成员由负责税政、征管(含计统)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组成。
  负责税政业务的部门负责提请减免税审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减免税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由本部门负责的减免税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及其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向社会公开。
  (一) 编印小册子或申请须知等,供申请人取阅;
  (二) 在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等办公场所公布相关信息;
  (三) 设立网站,供申请人上网查询;
  具体审批项目需公布的信息由负责税政业务的部门提出并经减免税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由负责税政业务的部门提交纳税人服务机构对外公布。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减免税审批申请一般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并逐级上报有权审批机关,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法定条件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同时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涉税文书受理回执》或《涉税文书不受理回执》。
  第九条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所受理的减免税申请事项及申报材料的相关性进行认真审核,并对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进行逐项核实,提出具体初核意见后逐级上报上级有权审批机关。各级税务机关所上报的所有资料应留一份备查。
  第十条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做出审批决定:
  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级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对受理的申请需要实地核实的,组织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期限内,但实施核查的税务机关应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将需要补充的资料及有关事项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十一条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对受理的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随申报资料逐级报送有权审批机关。有权审批机关在审批过程中仍需要对申报资料进行实地核实的,应知会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对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有权审批机关可组织专人进行实地核查,也可委托纳税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具体组织核查。
  第十二条 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给上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审批申请,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公文收发的部门统一登记、分发;或者直接报上级税务机关负责税政业务的部门登记备案后办理。
  第十三条 在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时限内,市、县(市)和全职能区地方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程序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税政部门的主办人员收到减免税申请后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提交部门会议集体审议。同时在大集中系统形成初审意见并提交下一环节处理。
  初审意见包括对减免税申请事实的陈述、审批依据、是否受理、是否审批及减免期限或金额等内容。
  (二)税政部门就主办人员形成的初审意见召开部门会议,对该项减免税申请及初审意见进行集体审议,形成审议决定和会议纪要。审议决定在税政部门负责人在大集中系统的处理意见中体现并随之提交下一环节(局领导环节)处理。
  (三)税政部门就形成的部门初审意见提请召开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议会议,做好会议前的准备并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提交会议集体审议。
  (四)税政部门就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议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并根据审议决定起草审批文书、跟进文书的签发等流转环节至文书发出完毕。
  (五)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关程序是否合法,减免事实是否成立,审批依据是否充分等。
  (六)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做出的决定,由分管税政业务的局领导签发执行。负责签发的局领导在大集中系统中完成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非全职能区地方税务机关、税务分局(税务所)减免税审批程序,由地级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规程第十三条规定流程,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做出具体规定,并报省局备案。
  第十五条 减免税审批事项涉及政府其他单位职责范围的,负责税政的部门应当以局正式公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需联合地税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办理的减免税审批事项,地税部门部分的审批按照本规程规定完成相关程序后,会办其他部门意见后执行。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做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权审批机关的审批意见,向纳税人送达审批书面决定,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在审批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收到纳税人报告之日起10日内报告有权审批机关。有权审批机关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经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或经授权的部门集体审议后决定停止该纳税人减免税。
  第十九条 减免税审批材料由负责税政业务的部门以一户一档的形式整理归档,定期统一交由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条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减免税纳税人的监督管理,应对其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税款的使用情况(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下同)等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税政业务的部门和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大集中系统,实行减免税动态管理,建立减免税电子管理台账。同时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理。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享受减免税情况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等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不得无故拖延办理相关手续。对在减免税审批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所规定的行政审批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本规程所称“日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统一使用省局大集中系统规范的税务文书。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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