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债券 > 国债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94号
发文文号: 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9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9-8-28
实施时间: 2009-8-28
法规类型: 国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12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与吉林省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09年吉林省政府债券(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债券计划发行25亿元,实际发行面值25亿元。
  三、本期债券期限3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2.36%,2009年8月31日开始发行并计息,9月2日发行结束,9月4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8月31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2年8月31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本期债券还本付息事宜由财政部代为办理。
  五、本期债券在2009年8月31日至9月2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及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通过各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4年上半年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 2013/12/26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会计从业资格 黑财综[2005]70 2005/7/1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暂缓2017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 2016/12/22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5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1/12
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津财会[2010]6号 0001/1/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全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 2014/5/8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暂缓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 2016/12/20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 鲁财会[2007]15 2007/3/8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度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安排 冀财会[2015]1号 2015/1/9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 黑价联字[2005] 200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