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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计算标准有关释义的复函
发文文号: 保监厅函[2009]318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9-8-20
实施时间: 2009-8-20
法规类型: 财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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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辽宁保监局:
  你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提取有关问题的请示》(辽保监发〔2009〕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该财产保险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其中,“公司总资产”是指法人机构总资产,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限额应依此计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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