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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注协秘字[2009]50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9-8-17
实施时间: 2009-8-17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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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市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业经四届理事会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秘字[2009]50号附件深圳注协2009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二00九年八月十七日

  深圳市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09]35号)以及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我市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深财监[2009]3号)要求,结合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的目的
  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继续以贯彻落实新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巩固准则国际趋同成果、巩固行业执业质量检查成果为目标,对金融危机引起的重大风险领域予以特别关注,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督、指导,探索建立事务所执业质量综合评价与分类监管制度。
  二、检查对象
  本次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范围按以下原则确定:
  1.近五年内未接受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
  2. 新设立的事务所;
  3.低价竞争的会计师事务所;
  4.内部管理混乱的会计师事务所;
  5. 有投诉举报的、财政局移交案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6. 其他有异常情况的会计师事务所。
  具体检查名单(附后)由调查委员会于2009.6.30召开的会议,根据前述原则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
  三、检查内容
  2009年度执业质量检查的重点内容是事务所执行新审计准则的情况,主要包括:
  1.事务所是否按照新审计准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其审计规程,审计规程是否充分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检查中,重点关注重大审计程序的实施是否到位,重要审计证据的搜集是否充分适当,重要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完备,重要审计结论的形成是否恰当。
  2.事务所是否在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基础上,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合理确定审计的范围、时间和方法。
  3.事务所是否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充分识别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4.事务所是否合理确定控制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5.事务所是否合理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是否将函证、监盘、固定资产检查、会计估计审计等常规审计程序落实到位。
  6.事务所是否在充分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形成恰当的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
  7.事务所是否严格遵循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并完善质量控制制度,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包括实施三级复核、培训等。
  8.事务所是否按照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政策和程序,包括确保独立性的程序。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事务所有关政策、程序的行为。
  9.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包括:事务所内部治理情况、事务所设立条件的保持情况、是否存在兼职挂名情况。
  本次检查以事务所2009年出具的业务报告为主,必要时可以延伸到以前年度的业务。对于自上次接受检查后事务所出具的以往年度或期间的业务报告,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并考虑样本选取的充分性和代表性。
  四、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组织
  1.协会调查委员会拟定具体的检查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具体组织实施检查工作。
  2.检查人员由协会统一向会计师事务所聘请。
  3.协会秘书处专业操守部负责检查工作的协调、对参加检查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为检查工作提供后勤、秘书等方面的服务。
  4.执业质量检查共分7个小组,每个检查小组安排3名检查人员。
  5.参加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的基本条件
  (1)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在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三年以上,且最近5年无不良执业记录;
  (2)在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项目经理以上职务,善于与他人合作,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专业判断能力。
  6.检查时间为: 2009年8-9月。
  五、执业质量检查的基本步骤
  1.检查小组召开与被查事务所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注册会计师、档案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见面会,听取介绍情况;
  2.查阅相关的质量控制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检查工作底稿等;
  3.根据检查计划实施检查工作,包括召集不同级别人员访谈;采用问卷调查方式检查;实施分析性程序等。
  4.检查小组汇总检查情况,归纳检查发现的问题,形成初步检查结果报告,征求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各检查小组的征求意见稿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反馈意见应同时报调查委员会。
  5.向调查委员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报告。
  六、业务质量检查的基本要求
  1.检查业务档案的基本要求:
  每家会计师事务所抽查的业务档案不少于5份,每个合伙人执行业务并签发的报告不少于1份;
  2.各事务所应向检查小组提供如下材料:
  事务所基本情况的书面介绍(重点是2009年进一步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及落实的情况、2009年执业质量情况);
  事务所基本信息表、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表、分支机构情况表、合伙人、出资人情况表、提供资料声明书;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执业许可证、资质证明、设立变更批文;
  事务所2009年出具的业务报告目录清单;
  事务所人员名册;
  关键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近三年的变动情况;
  2009各级人员考评情况表、2009业务人员培训情况明细表、2009执业质量自查报告、内部质量监控纪录;
  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含质控6要素的所有相关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事务所内部治理及管理制度;
  检查抽取的具体审计工作底稿。
  3.各所应安排专人负责与执业质量检查小组的联系、沟通和提供必要的协助。
  4.检查工作底稿的整理
  检查完成后,各检查小组应整理相关工作底稿,收集相关证据并提请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然后装订成册。
  5.检查报告
  各检查小组应拟写检查报告,形成征求意见稿后交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确认,根据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反馈的意见,修改、完善检查报告并向调查委员会提交。
  七、检查结果的处理
  1.对执行准则过程中存在共性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调查委员会就内部质量控制和执行新准则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2.对不按照准则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全体注册会计师进行强制专业辅导;情节严重的,由调查委员会提出惩戒建议并移交惩戒委员会,由协会理事会进行行业自律惩戒。
  3.对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移交市财政局处理。
  八、其他
  协会对参与本次检查工作的注册会计师,给予每人每天300元的补贴,其中100元支付给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200元支付给注册会计师个人;另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安排交通、工作餐。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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