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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打击商贸企业虚开虚抵成品油进项税额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发[2009]243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8-21
实施时间: 2009-8-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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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在郑州等地市发现了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动向,部分商贸企业利用成品油销售单位收款环节与开具发票环节相分离的漏洞,无货取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根据总局工作部署,我省决定开展对商贸企业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项打击行动,为保证专项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打击商贸企业虚开虚抵成品油进项税额专项工作方案》,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打击商贸企业虚开虚抵成品油进项税额专项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打击虚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遏制虚开新动向的专项工作,实现整顿秩序、堵漏增收、强化管理、锻炼队伍的目的。
  二、工作内容
  此次专项工作分为两部分内容:一是对总局、省局督办的企业,以稽查为主,采取税警联动的方法,重点打击,以点带面,带动专项工作整体突破;二是对省局下发和各地自选的疑点企业,以及对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下游企业,各地市组织核查,可以采取稽查或者评估的方式开展,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三、工作对象及范围
  为了保证此次专项工作的效果,总局、省局认真分析了目前虚开、虚抵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案手段和特点,提取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此次共筛选出943户疑点企业,涉及抵扣的进项税额8.1亿元。
  1、总局督办的4户商贸企业。2008年抵扣进项税额全部适用17%税率,抵扣进项税额265万元,其中成品油227万元,并且销售全部适用13%税率,购销不一致的疑点突出。
  2、省局督办的29户商贸企业。2008年抵扣适用17%税率的进项税额1.02亿元,占全部进项税额的87%,并且销售适用13%税率的销售额18.15亿元,占全部销售额的98%,购销不一致疑点较大。
  3、疑点较大企业。除了上述由总局、省局督办的33户重点企业外,省局经过数据分析,筛选了三类疑点较大企业,由各地市进行核查。
  (1)购销不一致的企业。根据非成品油经销企业虚抵成品油进项税额的情况,筛选出了2008年适用17%税率进项发票占全部认证发票70%以上,并且适用13%税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70%以上的企业,共计72户,由总局、省局督办33户以外,剩余39户由各地市进行核查。这39户企业2008年共抵扣适用17%税率的进项税额1331万元,占全部进项税额的91%,并且销售适用13%税率的销售额1.88亿元,占全部销售额的91%,存在购销不一致的疑点。
  (2)从省外虚开疑点较大的单位购进成品油的企业。在前期工作中发现,虚开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源相对集中于山东8户和江苏1户企业,省局提取了抵扣上述9户企业开具到我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共计14.5万份,进项税额19.8亿元。省局筛选了抵扣进项税额10万元以上、取得发票10份以上正常经营的商贸企业,共186户,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16599份,进项税额2.2亿元。
  (3)从省内购进成品油比重较大的非成品油经销的商贸企业。省局提取了非成品油经销企业2007年至2009年5月期间,从省内成品油经销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据,剔除了注销和转非纳税人,选取进项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共计685户,取得成品油进项发票48648份,进项税额4.72亿元。
  4、各地市自己筛选的企业。
  各地市还可以根据当地税源情况,结合省局的分析方法,筛选出疑点企业进行核查。
  5、延伸核查的企业
  (1)对下游购货企业的核查。在上述虚抵成品油进项税额企业的核查中,如果发现有对外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向下游购货方进行延伸核查,追缴税款。
  (2)对于取得“套开”专用发票企业的核查。目前部分不法分子利用防伪税控系统不能识别汉字的缺陷,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与抵扣联、发票联的货物名称不一致。对于抵扣成品油进项税额的非成品油经销企业,尤其是经销煤炭、金属矿、非金属矿等矿产品的企业,如果销售发票为成品油的,要选择疑点发票到下游环节进行核对,重点核查票货是否一致,记账联与抵扣联、发票联的货物名称是否一致。
  对上述企业重点核查2007年以来的增值税情况,如果发现有虚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向以前年度进行追溯。
  四、工作步骤
  为了专项工作能够有序开展,起到重点打击的威慑作用,保证取得工作成效,可以根据时间缓急、疑点大小、行业、疑点发票的份数、销售额、税额等情况,采取分批分级核查的方式。
  第一,8月13日前完成总局督办企业的核查,通过总局的核查工作软件逐户、逐票上报结果,并逐户报告核查情况。
  第二,8月25日前完成省局督办企业核查,通过总局的核查工作软件逐户、逐票上报结果,并逐户报告核查情况,同时报送《打击商业虚开虚抵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和阶段工作报告。
  第三,10月25日以前完成疑点较大企业、自选企业和延伸核查企业的核查工作,并上报《打击商业虚开虚抵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优秀案例和工作总结。
  五、工作重点
  重点核查企业是否存在接受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否存在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
  (一)对于接受虚开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查重点
  1、核查纳税人的行业范围是否属于成品油经销。成品油经销企业需要经营资质,对于没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纳税人购进的成品油需要重点核查。在前期检查中,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行业有煤炭经销、矿产品经销、五金建材经销等与成品油经营无关的行业,抵扣成品油进项税额大,虚开的疑点相对明显。如果CTAIS内的纳税人行业核定错误,导致筛选数据不准确的,需要及时进行修改。
  2、核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无货购进情况。要逐票核查购进货物的业务是否真实,资金是否结算,购进货物的用途是否合理。
  3、核查是否存在票货不一致的情况。购进为成品油,但销售的却是其他货物,逐票核对开具、认证的专用发票货物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核查购进的货物与销售的货物是否匹配。
  4、核查是否有套开专用发票的情况。账面购销一致,认证发票为成品油,销售发票的记账联为成品油,但是抵扣联和发票联是其他货物。
  5、核查企业销售业务是否真实,有无虚开专用发票行为。
  6、核查库存是否合理。实地查验是否具有成品油的专用储存设备,与实际库存是否相符。
  7、核查运输费用是否合理。是否没有运输费用、运输费用过大,或者是代开的运输费用发票,以及运输车辆是否为成品油专用的运输工具。
  8、对购进成品油的资金和往来认真核查,当期购进数量、金额与当期现金、银行存款的变动是否相符;是否全部现金结算,当期现金支付货款与其现金来源数额是否匹配;成品油购进相关的往来是否存在长期挂账等情况。
  9、核查是否存在其他问题。
  (二)对下游环节购货环节的核查重点
  1、下游购货方如果是商贸企业的,按照上述内容进行核查,从票、货、款、运输等方面审查企业从涉嫌虚开企业购进货物的真实性、一致性,弄清货物的用途和去向,以及是否存在取得虚开或代开发票的疑点。
  2、下游购货方如果是工业企业的,除核查上述内容外,要结合工业企业的生产、核算特点进行核查,尤其购进货物为钢材、油类产品或其他疑点货物的,通过了解购进货物是否属于企业生产工艺中必须使用的原材料,核查是否无货购进;核对分月、分行业的投入产出情况,核查是否存在虚假多抵进项税额;核对库存是否属实;以及是否存在取得虚开或代开发票等问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在今年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开展此次专项工作有着重要意义。首先,组织本次增值税专项核查,是符合当前税收形势的需要而采取的重要措施,是落实总局“强化增值税管理,堵漏增收”的重要措施,总局、省局领导高度重视,并作了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好此项工作。为了保证效果,省局将积极关注工作的开展,进行督导和通报。其次,此次专项工作是防止虚开专用发票、打击虚开新动向的需要。近些年,税务机关加强了对四小票的管理力度,对四小票抵扣管理的也逐步完善,不法分子即使取得了四小票也不敢明目张胆的申请抵扣,而取得的专用发票只要通过了认证,一般情况下不会被税务机关怀疑。由于目前增值税管理中还存在缺陷,如防伪税控系统不能识别汉字、部分纳税人购进货物不索取发票、部分纳税人收款与开票脱节等,使得专用发票再次成为不法分子的主攻目标,并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我们要在这种虚开态势没有蔓延的时候,开展打击行动。各地市要深刻认识到这次工作的重要性,领会会议精神,认真组织核查,切实把专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统一部署,周密安排
  此次专项工作涉及管理、稽查等多个部门,全省涉及疑点企业近千户,各地要认真组织,统一部署,确保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第一,在专项工作开展前,要制定好工作方案,周密组织,明确分工。第二,要做好骨干人员的培训,提高核查技能,包括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知识以及刑事知识,了解案件特点,以及对涉案当事人的询问方法等。第三,做好工作的沟通,建立顺畅的沟通反馈机制。包括上下级的沟通、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各地区之间的沟通。确保在核查工作中能够及时了解工作进度,及时通报确认虚开的企业,及时对下游环节追缴税款,及时交流各地的经验和典型案例等。
  (三)讲究方法,保证效果
  为了有效完成工作任务,取得打击效果,各地可以采取“稽查重点突破,评估扩大效果”的分批、分级核查方法:一是总局、省局督办的企业,以稽查为主,重点突破;二是对于疑点较大的其他企业,以及延伸核查的企业,要同样认真组织落实,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由稽查和管理部门合理分工,积极追缴税款,全面扩大成果。三是分批核查时注意工作顺序,注意数据保密,防止不法分子闻风而逃。对于疑点较大的企业,要迅速落实,及时取证。对于申请注销的购货方企业,在税务机关核查清楚以前,一律不得为其办理注销手续,避免纳税人走逃后,出现无法核实的情况。
  (四)管查互动,税警联动
  此次核查工作省局由货物劳务税处和稽查局共同组织,各地市也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安排好人力和物力,杜绝出现推委扯皮现象。一是管理与稽查部门要密切合作、分工明确。管理部门对情况了解,掌握大量的数据,稽查部门经验丰富,打击力度大,部门的合作对于查处虚开案件能够起到关键作用。此次专项工作中,货物劳务税部门负责整体工作的布置、协调、数据统计、总结上报等,稽查负责重点打击,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大范围的纳税评估,信息中心负责数据处理,各部门在工作中要讲究方法,各司其职。二是主动协调公安部门,提高案件查处效率。在郑州市前期工作中,国税部门积极协调,采取了与公安部门联合办案的方式,对重点企业的突破起到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案件的侦破效率,很多案件在当天就能突破,带动了整体工作的开展。各地市在工作开展中,应主动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对于经过分析后,疑点明确的企业,可以由公安部门提前介入,保证案件及时突破,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五)严格执法,有效打击
  为了有效打击虚开、虚抵专用发票行为,在工作中要严格执法,加大对虚开、虚抵案件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震慑一片,起到遏制虚开新动向的作用。一是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存在接受虚开专用发票、虚开专用发票行为的,应立即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禁止以评代查;二是对于虚抵、虚开专用发票行为的企业,不但要追缴税款,而且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禁止以税代罚;三是对于达到移送标准的案件,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禁止以罚代刑。
  (六)举一反三,扩大范围
  根据前期情况来看,虚假抵扣成品油增值税的情况比较突出,但是在数据分析中,发现部分企业在抵扣钢材、农产品方面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各地市在核查中,不要局限于总局、省局下发的数据,不要局限于成品油抵扣的核查,要举一反三,及时总结案件的特点,找出规律,扩大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有效加强增值税管理。
  核查名单见省局FTP/货物劳务税处/打击成品油虚开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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