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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劳社[2004]92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4-9-15
实施时间: 2004-9-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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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部令[2004]第20号)的规定,现对我省贯彻实施企业年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与20号令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和其他单位,缴纳企业年金的费用比例,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4]81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缴费在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部分,可在经营成本中列支并在税前扣除,超过5%的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
  二、企业年金采取按月缴费方式,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或职工当月未能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继续提取或缴纳年金。
  三、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个人帐户号码采用职工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建立帐户,序号按企业参加年金的人员编排。
  四、企业缴费部分向职工个人帐户分配资金时,可综合考虑职工的岗位、贡献、本企业工作年限、年龄等因素,适当拉开档次。
  五、建立企业年金,庆由企业按规定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委托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管理企业年金;审核企业年金领取资格;定期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企业年金运作情况等。
  六、职工被企业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二)至(四)项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的人员,企业可根据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扣减计入职工个人帐户的企业缴费部分,但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重新就业后可以续缴或办理转移手续。
  七、企业年金方案应报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由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八、企业选择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时,应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并公布的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专业机构范围内选择。
  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号令实施前已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应按国家政策规定逐步进行规范,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可合并计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
  十、本贯彻意见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原省劳动厅有关政策中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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