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03]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3-1-1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894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财政部文件
财会[2003]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有关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按照本规定执行;由其他机构经办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
二00三年一月八日
  附件: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人员医药费统筹资金的会计核算,现规定如下:
  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
  (一)会计核算原则
  由经办机构经办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二)会计科目设置
  设置"101现金"、"102收入户存款"(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103支出户存款"、"104财政专户存款"、"111暂付款"、"211暂收款"、"301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401公务员医疗补助收入"、"501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等科目。
  (三)主要账务处理
  1、收到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借记"收入户存款"(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财政专户存款"(经办机构不设置收入户的)科目,贷记"公务员医疗补助收入"科目。
  2、将收入户的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
  3、收到银行存款利息,借记"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公务员医疗补助收入"科目;将支出户的存款利息转入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4、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预付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借"暂付款"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按照规定的医疗补助范围和用途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结算医疗补助资金时,根据审核的医疗保险享受人员的医疗费支出数额,借记"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科目,贷记"暂付款"科目。采用其他结算方式支付医疗补助资金,借记"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5、期末,将收入类科目的余额转入基金类科目,借记"公务员医疗补助收入"科目,贷记"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科目;将支出类科目的余额转入基金类科目,借记"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科目,贷记"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科目。结转后,有关收、类科目应余额。
  (四)会计报表
  由经办机构经办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应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8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会计报表格式如下:  资  产  负  债  表 编制单位:  会医补01表
  年 月 日  单位:元 项目  行次  年初数  期末数 一、资产  
  现金  1  
  支出户存款  2  
  财政专户存款  3  
  暂付款  6  资产合计  二、负债  
  暂收款  11  
  三、基金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  15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收支表 编制单位:  会医补02表
  年 月 日  单位:元 项目  行次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收入  1  
  其中:财政拨款  2  
  利息收入  3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6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结余  6  
  二、离休人员医药统筹资金
  (一) 会计人员医药费统筹资金
  由经办机构经办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实行单独统筹,与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二) 会计科目设置
  设置"101现金"、"102收入户存款"(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 "103支出户存款"、"104财政专户存款"、"111暂付款"、"211暂收款"、"301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401离休干部医药费收入"、"501离休干部医药费支出"等科目。
  (三)主要账务处理
  1、收到同级财政部门拨入的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借记"收入户存款"(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财政专户存款"(经办机构不设置收入户的)科目,贷记"离休干部医药费收入"科目; 收到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缴纳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借记"收入户存款"(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财政专户存款"(经办机构不设置收入户的)科目,贷记"离休干部医药费收入"科目。
  2、将收入户的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
  3、收到银行存款利息,借记"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离休干部医药费收入"科目;将支出户存款利息转入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4、由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入的资金,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5、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预付离休干部医药费,借记"暂付款"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医疗补助范围和用途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结算离休干部就诊、用药等医疗费时,借记"离休干部医药费支出'科目,贷记"暂付款"科目。采用其他结算方式支付离休干部医疗费,借记"离休干部医疗费支出"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6、期末,将收入类科目的余额转入基金类科目,借记"离休干部医药费收入"科目,贷记"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科目;将支出类科目的余额转入基金类科目,借记"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科目,贷记"离休干部医药费支出'科目。结转后,有关收、支类科目应无余额。
  (四)会计报表
  由经办机构经办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应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8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出。会计报表格式如下:  资 产 负 债 表 编制单位:  会医统01表
  年 月 日  单位:元 项目  行次  年初数  期末数 一、资产  
  现金  1  
  支出户存款  2  
  财政专户存款  3  
  暂付款  6  
  资产合计  二、负债  10  
  暂收款  11  三、基金  
  离休干部医药统筹基金  15  离休干部医药费收支表 编制单位:  会医统02表
  年 月 日  单位:元 项目  行次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一、离休干部医药费收入  1  
  其中:财政拨款  2  
  单位缴纳  3  
  利息收入  4  二、离休干部医药费支出  7  三、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   2011年9月15日
关于医药费问题我们没有人民币的人,看不起怎么办,
相关法规  
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 财会[2000]19号 2000/11/29
关于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后库存粮食升值款会计处理 [95]财会字第2号 1995/1/6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2013]24号 2013/12/24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 沪财会[2012]8号 2012/1/1
关于调整缉私罚没收入会计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02]299号 2002/9/17
关于国合商业、外贸、物资、医药、药材批发企业专项削价 财会字[1991]12 1991/4/1
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财会字[1997]51 1997/10/24
关于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9]2号 2019/1/28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若 财会字[1992]37 1992/7/23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 财会[2003]14号 2003/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