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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渝办发[2009]266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9-8-12
实施时间: 2009-8-12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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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精神,推动重庆保险业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充分发挥保险业服务“三农”的作用,切实提高低收入农民的生活保障水平,着力完善农村多层次保障体系,中国保监会批准我市成为全国第二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地区。我市将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通知》(保监发〔2009〕59号)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要求,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小额人身保险是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一系列人身保险产品的总称,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在发展目标、机制和产品方面具有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的特征,是小额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和保障手段。从第一批试点地区情况来看,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开展在创新产品、探索创新经营模式、提高农民保险意识、扩大保险覆盖面、保障农村家庭经济安全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扩大了对农村农民的保险保障范围,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我市集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大山区和民族地区于一体,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目前,我市农村的保险覆盖面还很有限,尤其是农村低收入人群的保险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农村多层次保障体系亟待完善。积极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是我市保险业有效服务“三农”,推进全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重要工作,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健全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各试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积极推进试点的各项工作。
  二、试点工作的中心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中心任务。鼓励符合试点条件的保险公司以农村低收入群体为主要目标市场,通过提供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的保险产品,使保险真正惠及农村低收入群体。通过试点,为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积累产品设计、销售模式、售后服务、风险管控等方面经验,逐步扩大低收入群体的保险覆盖面。
  (二)基本原则。试点工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采取先试点、再推广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销售、服务、理赔等环节的经营模式创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试点工作坚持“鼓励创新、适度竞争、审慎监管、适当保护、持续发展”的原则,探索适合低收入市场的经营和监管模式,逐步形成政府组织推动、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农民群众自愿投保、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的互动工作体制。
  三、试点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试点产品和特点。
  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应为满足以下条件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一是保险金额在10000―50000元之间;二是价格低廉;三是保险期间在1―5年之间;四是条款简单明了,除外责任尽量少;五是核保理赔手续简便;六是主要针对低收入群体销售。
  在试点过程中,应着力推广多种形式的意外伤害保险,兼顾适量的定期寿险,择机推出可承保多个生命的联生保险,为农村单一家庭提供整体保障,解决低收入群体突出关心的意外风险和死亡风险。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可根据试点区域农村家庭的需求,结合自身风险管控能力,逐步扩大试点产品,开发和推广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各类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
  (二)试点范围和试点公司。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统筹确定具体试点地区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及农村保险业发展和试点公司实际,确定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北碚区、万盛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石柱县等25个区县(自治县)为试点区县(自治县)。下一步将视试点情况再扩大试点范围。
  根据已获中国保监会试点资格批复的保险总公司对其重庆(市)分公司的授权情况,确定中国人寿市分公司、太保寿险重庆分公司、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平安养老重庆分公司为试点公司。
  四、试点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由市金融办、重庆保监局共同组建重庆市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市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重庆保监局。
  市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相关政策;协调试点区县(自治县)政府及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给予适当政策支持;研究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和实施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相关政策和制度问题;对试点工作的实施情况作出评价。
  市金融办要加强试点工作的协调推动工作。重庆保监局要坚持审慎监管,严把试点准入条件,维护农村市场竞争秩序。试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加强与市协调小组的联系,定期听取试点保险公司的汇报,帮助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管理考核,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形成指导、协调和督办的合理分工组织体系,加强试点工作的管理和考核,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试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市协调小组的指导下加强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专题宣传的协调和引导。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体,通过图文并茂、深入浅出的方式,多种形式宣传小额人身保险“互助共济、团结友爱”的精神,突出小额人身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形成有利于小额人身保险推广的舆论氛围。
  (三)保证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
  推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在空间上梯度开发,逐步扩大保险覆盖面,促进风险的均衡分布;在时间上循序渐进,特别要统筹规划、科学论证、突出重点、夯实基础。
  试点工作涉及低收入人群的切身利益,情况复杂且较为敏感,工作推进中要注意采取适当的方式方法。一是坚持商业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避免运动式推广而造成对低收入客户和农村市场的伤害。二是杜绝盲目追求成绩,违背自愿原则强制投保。三是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防止保险机构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盲目进入或盲目扩大试点范围。四是坚持产品的普惠性,从农民最迫切的保险需求出发,开发设计既能体现小额人身保险“门槛低”,又能满足包括意外医疗保障需求特点的保险产品。五是注意搞好网络建设,尽快完善推广地的服务网点和营销服务队伍建设,确保保险服务的及时跟进。六是保护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加强对农村保险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欺诈误导、理赔刁难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果断有效处置损害低收入人群权益的事件,切实保护好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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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保监发[2008]47 2008/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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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 保监寿险[2010] 201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