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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函[2009]238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18
实施时间: 2009-6-18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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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经研究,现将免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及改造的废弃土地并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纳税人,从使用的月份起5年内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及改造的废弃土地并用于除房地产开发以外项目的纳税人,从使用的月份起10年内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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