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票据购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财综[2007]173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2
实施时间: 2007-7-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67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收费票据(发票)管理,落实有关收费票据(发票)政策,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文件,现就票据购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医院使用的票据(发票)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务发票和财政票据使用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地税联[2004]2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意见》(黑地税发[2002]106号)的有关规定:
  (一)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收取医疗服务费用时必须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统一发票》、《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统一发票》并依法纳税。
  (二)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收取医疗服务费用时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医疗门诊收据》、《黑龙江省医疗费住院结算收据》。
  (三)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认定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为准。
  (四)购领税务发票的方法。领购发票实行“发票领购簿制度”,各类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持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到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购买发票时凭《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部门领购《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统一发票》、《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统一发票》。
  (五)购领财政票据的方法。1、凡持有各级人事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享受财政拨款的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到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凭证购领票据;2、其它非财政拨款单位持单位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复印件和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到单位所在地财政票据管理部门购领票据。
  单位所在地哈尔滨市各区(含呼兰、阿城)到哈尔滨市财政局帐证站(道里区东风街25号)购领票据。
  二、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使用的票据(发票)
  根据《市民政局、市地方税局、市财政局关于民间组织票据使用和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哈民政发[2003]85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间组织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民管[2006]8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凡持有各级人事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享受财政拨款,收费资金能够全部上缴财政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使用财政票据,购领票据时持同级人事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和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凭证购领票据。
  (二)凡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享受财政拨款,从事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在提供属免征营业税范围的教育劳务时,使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
  购领《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到原法人登记机关办理有关领购手续。
  (三)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提供不属于免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时,使用《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统一发票》。纳税人必须持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到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购买发票时凭《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部门领购《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统一发票》。
  (四)厂矿企业开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按上述(二)、(三)、的规定办理。
  三、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职工子女幼儿 济财综[2013]28 2013/3/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等 沪府办发[2012] 2012/9/1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哈市财政拨款类幼儿园 哈价联发[2009] 2009/3/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持民办幼儿园 浙财教[2011]18 2011/10/30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 湘价教[2012]99 2012/7/3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 琼价费管[2013] 2013/1/25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物价 粤价[2012]47号 2012/2/16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 桂价费[2012]39 2012/4/10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 2013/5/3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 甘发改收费[201 201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