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一[2008]131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6
实施时间: 2008-11-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22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征免工作,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确保免税政策理解到位
  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涉及广大股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全面、准确理解和掌握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认真做好相关宣传辅导工作。要多渠道、多方式地广泛宣传,使广大纳税人和证券公司正确理解政策具体内涵,让纳税人知晓政策出台所带来的实惠和好处,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使纳税人和证券公司理解不是从10月9日后实际取得的全部利息所得都免税,而是根据利息孳生时间的不同,分段计税,即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从2008年10月9日(含9日)之后孳生的利息,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优化服务,确保免税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加强与辖区内各证券公司的联系,督促其贯彻落实好免税政策。要协助证券公司尽快修改调试相关软件,保证证券公司在结算利息时,使纳税人能够依法享受免税优惠。要与证券公司共同做好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特别要加强对证券公司内部及各营业部人员的培训、辅导、解释工作,使他们正确扣缴或免征跨政策调整时点的个人所得税,并通过一定方式主动向广大股民解释清楚。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 法释[2025]2号 2025/2/13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 青国税发[2003] 2003/6/30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 闽国税发[2003] 2003/6/2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拆借同业逾期 粤国税函[2004] 2004/10/25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 冀国税函[2003] 2003/7/3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 内国税计字[200 2000/6/30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 湘地税发[2004] 2004/1/12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长沙市商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申请冲 湘地税函[2002] 2002/12/16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应收未 湘地税函[2004] 2004/3/3
关于支付2001年记账式[七期]国债等两只债券利息有关事项 2015/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