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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财政库[2008]737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8-9-9
实施时间: 2008-9-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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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预算单位、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高支付透明度,规范财政财务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减少现金结算,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宁波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甬政办发[2007]118号)等有关规定,宁波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制定了《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宁波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反映。
  附件: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
  附件: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宁波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甬政办发[2007]1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公务卡既具有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共同属性,又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
  第三条 公务卡的公务支出,主要是指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交通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
  第四条 通过公务卡结算,只改变现金支付的结算方式,不改变预算单位原报销审批权限和程序。预算单位日常公务性支出,凡满足刷卡条件的,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五条 公务卡制度改革初期,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应为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开户行。
  第六条 预算单位应当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完成财务报销、还款等业务。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划款。
  第七条 为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监控和管理,公务卡统一使用“62”字头的银联标准贷记卡和标准卡样。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八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工作人员应在预算单位组织下,以个人名义向发卡行申请开立公务卡,并履行银行卡相关章程规定。
  第九条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预算单位应对发卡行提供的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确认核实,并导入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条 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如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的,预算单位应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对新增工作人员的,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对离开本单位的,应及时通知持卡人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由发卡行及时通知单位财务部门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公务卡具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其信用额度根据预算单位管理需要和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由双方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2至5万元。
  第十三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信息。
  第十四条 持卡人自行负责日常对账,对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按发卡行相关规定提出查询;涉及公务消费的,可要求单位财务部门予以协助。
  第三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持卡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银联小票)。
  第十六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早于发卡行规定的还款期限3个工作日以上,到所在单位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应对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按以下程序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二)单位财务部门根据核批的报销审批单及附件,在公务卡管理系统选择“持卡人姓名”、“卡号”,录入“交易流水号”(或“交易时间”、“交易金额”),系统将从中国银联宁波分公司提供的交易信息查询平台中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
  (三)单位财务部门核实并下载公务卡消费信息后,确定每笔消费可报销金额、预算科目(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支付摘要,生成“还款明细表”。
  (四)汇总“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及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发送至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
  (五)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将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注明。若持卡人需要保存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的,单位财务部门应要求持卡人将相关交易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注明。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均应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对上述交易信息进行验证。
  第十八条 发卡行根据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指令和“还款汇总表”,于收到支付指令当天(最迟不超过下一工作日上午),将资金支付到公务卡账户。无法完成划款的,发卡行须及时通知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应按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向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并经核查后及时签发正确的授权支付指令。
  第十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持卡人应预先告知所在部门,由该部门相关人员受托以书面形式向单位财务部门提出借款申请,代为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单位财务部门核准后,先将资金转入该持卡人公务卡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还款手续。
  第二十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交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视同一般授权支付业务处理,具体按照《宁波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办法》(甬财政库〔2007〕451号)等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公务卡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制定发卡行的准入条件,督促发卡行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支付、划款等工作,审定发卡行服务协议的范本。
  (三)开发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国库动态监控体系,对预算单位公务卡项下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和银联宁波分公司建立和完善公务卡信息系统,提高公务卡服务水平。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公务卡管理要求,制定或完善本单位实施公务卡结算后内部财务报销规定,并组织实施。进一步规范现金使用、报销等管理工作。
  (二)组织做好本单位公务卡推行的宣传培训工作,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三)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公务卡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验证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承担因单位还款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并与发卡行协商消除对持卡人资信产生的影响。
  (五)加强公务卡信息安全性管理,做好持卡人私人信息的保密工作。
  (六)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公务卡管理要求,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二)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定制公务卡,开发维护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接的公务卡接口,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与预算单位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并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公务卡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四)提高服务质量,在现有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服务条款,并加大对持卡人的优惠幅度。根据与持卡人签订的协议,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相关信息。
  (五)加强公务卡信息安全性,不得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
  第二十六条 中国银联宁波分公司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宁波市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为公务卡推广使用创造良好的用卡环境。
  (二)优化公务卡交易网络,提高公务卡服务水平。
  (三)建立和完善公务卡信息系统平台,提高系统管理能力,确保公务卡消费信息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预算单位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均应在单位统一组织下申请办理公务卡。
  (二)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三)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所在单位和财政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四)在单位规定的报销时限前办理报销手续;承担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不得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及时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活动的使用。
  (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于特殊情况的,按单位财务审批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可向单位财务部门预借现金支付,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市纪委、市审计局、各县(市、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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