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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注会协[2009]3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9-7-29
实施时间: 2009-7-29
法规类型: 执业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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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进一步我省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我会组织起草了《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6-7月,已在福州、泉州、厦门、宁德等地区组织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征求意见并作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提出修改意见,于2009年8月20日之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会注册部。
  联系方式: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部。
  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43号(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电话:0591-87097002。
  附件:《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本省注册会计师印章(以下简称“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加强印章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是指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或填写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材料使用的专用印章,本办法所指印章不含注册会计师的财务专用印章和其他用途的印章。
  凡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批准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在其出具的业务报告上签名或在其他注册会计师行业材料上签名时均需本人加盖印章,不得授权他人使用或借用自己的印章。
  第三条 印章由省注协统一刻制。
  省注协在发放印章时,应当进行登记造册,逐步建立我省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字模、印模资料库。
  字模统一使用黑色墨水的签字笔制作,印模统一使用蓝色印泥制作。
  第四条 印章领取分为批量领取和零星领取。
  批量领取,由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统一办理,事务所持注册会计师授权委托书、签字字模和事务所介绍信到省注协批量领取后,应在3日内发至各注册会计师。
  零星领取,由注册会计师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省注协领取印章。
  印章由注册会计师本人管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注册会计师领到本人印章时,应当立即检查印章是否已被启用。未启用但已备案的印章在不粘任何印泥的情况下,盖出的是淡淡的蓝印,如果发现蓝印颜色不纯,夹杂混合其他颜色,应当面提出并马上报告省注协。
  注册会计师启用印章后,应当使用红色印泥盖章,不得使用其他颜色印泥盖章。
  第五条 印章使用最新的印章防伪技术。
  印章用料为红色塑料,长宽为2厘米×2厘米,内容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字样,第二部分为注册会计师姓名,第三部分为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编号。
  第六条 凡由省注协统一刻制印章的印模均应在省注协留底备案,与省注协备案的印章不符的印章均属伪造印章,使用伪造印章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使用未经备案的印章向省注协报送相关材料时不予认可。
  省注协仅对相关行业材料上的印章进行形式审查,不对这些材料的真假出具鉴别报告。
  第七条 印章丢失的,需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并由本人提出补刻印章的申请,经事务所审核并盖章,并附送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上报省注协办理相关补发手续。印章刻制好后,由注册会计师本人持身份证到省注协领取新的印章。
  印章损坏的,由本人提出补刻印章的申请,经事务所确认并盖章后上报省注协办理相关补发手续。印章刻制好后,由注册会计师本人持身份证并携带已损坏的印章到省注协办理交旧领新手续。
  补刻印章应当按照市场价收取相关费用。
  第八条 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不按规定使用印章、伪造印章或允许他人使用印章的,视情节轻重,给于训诫、行业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等处罚,并记入事务所、个人诚信档案;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社会影响的,省注协将提请司法部门予以追查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自省外转入,转所手续完毕后,由事务所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印章刻制事宜。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转到省外、转成非执业会员、未通过任职资格检查、自行停业离开注册会计师行业等,印章所有者应当及时销毁印章,因印章未销毁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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