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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出口退税工作促进我省外贸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9]13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8-10
实施时间: 2009-8-10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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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外经贸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努力促进我省外贸健康发展,现就切实做好今年的出口退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面落实出口退税政策。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及时做好出口退税政策宣传、解释、辅导工作,保证企业及时了解、掌握政策变动信息,确保把出口退税政策落到实处,帮助出口企业渡过难关。
  二、认真贯彻执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关于利用财政预算往来资金加快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进度的通知》(冀商规财〔2009〕13号)和《关于落实利用财政预算往来资金加快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进度的通知》(冀国税发〔2009〕129号)两个文件,尽快将符合支持范围内的生产型企业利用财政预算往来资金办理出口退税的政策落实到位。
  三、努力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要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出口退税审核、审批速度,及时办理退库手续,全面压缩在途税款,确保2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税。要强化对出口退税进度的考核,对出口退税进度较慢的地区,省局将及时进行指导帮助,协调解决困扰出口退税进度的有关问题,督促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四、认真抓好出口退税计划执行。对省局已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各地要尽快退付给出口企业,严禁留滞不退或待时而退。要准确做好退税计划的预测工作,出现出口退税计划不足的情况,各地应提前向省局报告,并申请追加计划,不得因计划不足等原因拖延办理出口退税,影响企业资金周转。
  五、研究建立出口企业出口退税信用等级制度。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对出口企业有关情况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建立出口企业退税信用等级制度。对信用等级高的出口企业,要简化程序,优先办理退税。对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实行“先退后审”办法。
  六、实行重点出口企业联系制度。各市要将本地出口额较大的属于国家重点扶持行业的企业,列为重点联系企业(一般不少于十户),并在8月15日前将企业名单报省局。要实行主要负责人定期联系,定期征求意见,定期巡查走访制度,增强税收服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对本地符合外购产品实行“免抵退”税试点条件的重点生产企业,要及时向省局报告情况,以便省局汇总向总局请示扩大试点面,提高我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七、培养新的出口市场主体,促进新办出口企业健康成长。要加强对新办出口企业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符合提前办理退税条件的,各市局要及时审核有关材料报省局审批。对新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企业,如两年期满后符合简化退税手续资格的,要及时转为老企业的管理方式。
  八、积极稳妥地做好下放退税审核权限工作。经省局研究决定,从今年8月份开始在全省试行生产企业退税审核权限下放工作,对部分退税管理基础较好的县(区)局下放生产企业退税审核权限,由县(区)局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审核工作,审批权限仍在市局,以加强征退税衔接,提高工作效率。原则上各市都应选择1-2个县(区)进行试点,并可根据具体情况从以下三种模式中选择一种:一是在县(区)局指定一个综合业务部门负责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受理、审核等事项;二是由县(区)局某一税务分局(所)负责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受理、审核等事项;三是其他模式。不论选择哪种模式,必须保证有2人以上专职从事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各市局要做好业务培训、制度建设等各项基础工作,并制定具体试点方案,报省局备案后即可开展试点工作。
  九、完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政策管理。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如原出口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经省局批准,在审核其退税时可暂不审核核销单信息,按有关规定采取事后审核。国外客户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已核销的,出口企业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
  十、深入开展退税管理调查研究。要及时跟踪本地外贸出口企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进一步支持外贸出口的税收政策建议。要继续开展出口企业退税存在问题及对策的专题调研,全面了解出口企业对出口退税政策的诉求、意见和建议,推进征退税衔接制度创新。要深入研究加工贸易税收政策调整对本地进出口及税收的影响与对策,促进加工贸易在我省有序发展。
  十一、加强出口退税信息化建设。要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网上预申报的各项基础工作,尽快实现网上预申报和预审,减少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环节和往返税务机关次数,降低企业纳税成本。要充分利用出口退税数据传输系统,健全出口退税信息传递机制,加快退税信息传递,确保信息传递的畅通、准确。
  十二、不断优化出口退税服务。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千方百计协助解决企业在退税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为出口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要积极配合企业做好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工作,加速企业资金周转。
  十三、坚决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要在落实提高出口退税率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同时,继续做好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工作,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提高出口退税率之机骗取出口退税。除认真审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单证及其相关电子信息外,要对出口企业的出口增长及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实地分析、评估,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及时发现线索。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的规定,认真开展出口退税专项检查工作,对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要严厉查处,以维护我省良好的出口退税环境,促进优秀出口企业健康成长。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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