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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厅发[2009]62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9-7-30
实施时间: 2009-7-30
法规类型: 财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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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国保监会于2007年6月下发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促进驾驶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期,个别保险公司不严格执行《暂行办法》中费率浮动的规定,对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投保人,不按《暂行办法》实行优惠费率。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督促各分支机构严格执行《暂行办法》。投保人能够提供上年度未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各保险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实行优惠费率。投保人不能提供上年度未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各保险机构要主动通过公司业务系统、车险信息平台或其他方式进行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按照《暂行办法》实行费率浮动。各保险机构不得以各种理由,不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各保监局要加大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的监管力度。要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执行《暂行办法》的情况进行巡视抽查,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一旦发现不按照《暂行办法》进行交强险费率浮动的违规线索,要及时查处、从严处理。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快推进车险信息平台建设,确保《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协会要组织各保险机构通过相互报盘或手工方式等,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
  四、各单位要加大对《暂行办法》的宣传力度,以张贴提示、分发宣传册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提高公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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