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所[2009]11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8-11
实施时间: 2009-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65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和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的有关规定,《通知》适用于本市居民企业,包括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二、企业应当自清算报告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登记,报送《上海市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备案登记表》和《清算报告日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三、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企业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填报《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送《清算期间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五、本通知第二条所称清算报告日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董事会等权力机构解散的决议日;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日;
  3、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经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批准的企业重组协议或合同的签约日;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相关行政机关文件签发日;
  5、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予以解散,人民法院裁决日或判决日;
  6、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宣告日;
  7、其他需要清算的情形,相关证明文件生效日。
  六、各单位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局报送《清算所得汇总表》,表式另发。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八月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正式使用新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 皖国税函[2006] 2006/11/1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 晋国税函[2004] 2004/2/19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 青国税函[2008] 2008/12/19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 鄂国税发[2006] 2006/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 桂国税函[2008] 2008/4/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 京国税发[2001] 2001/2/1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 晋国税外发[200 2001/2/12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电子申报取消报 广州市国家税务 2012/1/15
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9/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