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9]225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7-16
实施时间: 2009-7-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80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9]90号)转发你们,并就我局经管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总机构出具有效证明的问题
  为规范管理,跨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精神,及时向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出具我市统一规定格式的有效证明,并在出具证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我市统一规定的有效证明格式见附件3.
  二、关于分支机构的征收管理问题
  市内跨区总分机构企业的分支机构,如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税的,根据《通知》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精神,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附件:
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所得税证明.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 晋国税所发[200 2001/3/2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 闽国税函[2008] 2008/10/2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 桂财税[2014]34 2014/10/22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 赣国税发[2007] 2007/1/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 赣国税函[2006] 2006/12/31
关于调整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 国税函[2008]17 2008/2/13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 辽地税函[2010] 2010/5/1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京佰隆华禹物流有限公司缴纳企业 苏国税函[2007] 2007/4/30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 2020/5/8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保险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 四川省国家税务 2016/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