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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涉及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账户、财务收支管理等政策规定》和《“小金库”专项治理报表填报说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林计字[2009]340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9-5-18
实施时间: 2009-5-1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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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厅属事业单位,厅属事业室站(中心):
  为了进一步明确“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现将治理工作中涉及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账户、财务收支管理等政策规定及“小金库”专项治理报表填报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账户、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政策规定
  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
  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账户、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等政策规定
  一、账户管理
  可开设的银行账户及其核算内容如下:
  (一)基本账户
  行政事业单位为办理本单位日常财务收支设立的主要账户。
  收入主要包括单位预算内、外财政拨款及单位自筹资金和各种往来款项。其中自筹资金包括单位的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资金、单位留用的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和捐赠收入等。
  支出主要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包括工资和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三部分。
  项目支出可用于自治区项目、单位专项业务费、大型会议费、维修费等开支,要求必须按照预算专款专用。
  (二)党费专用存款账户
  行政事业单位党组织为办理党费资金收支专门设立的银行账户。
  收入主要包括党员上缴的党费和上级党组织拨入的经费。
  支出主要用于党员培训,订阅或购买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奖励优秀党务工作者,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受灾党员等。
  (三)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组织为办理工会经费收支专门设立的银行账户。
  收入主要包括会员会费、所属单位上缴收入、工会经费补助及捐赠款等。
  支出主要用于会员活动、职工活动、工会业务费、上解经费支出等。
  (四)住房基金账户
  收入主要包括本部门单位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交纳的购房款和集资款,即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支出主要用于单位购建职工住宅楼等。
  (五)维修基金账户
  收入主要包括出售公有住房时,职工个人和售房单位按比例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支出主要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六)住房租赁保证金账户
  主要用于核算向本单位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
  (七)公积金账户
  用于核算职工个人按工资比例扣缴的和单位按比例交纳的住房公积金。该账户资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用于职工个人购房、建房、还贷等支出。
  (八)基建账户
  行政事业单位为管理各类基本建设资金专门设立的银行账户。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入的基建拨款或单位自筹基建资金;支出主要用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等。
  (九)非税收入汇缴专用账户
  收入主要包括非税收入资金收缴、归集和划转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或同级国库。该账户不能办理收入退付或安排任何支出。
  (十)单位津贴补贴专户
  核算内容为归集、发放各部门单位津贴补贴资金。
  (十一)单位零余额账户
  核算内容为本单位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授权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其它账户进行清算,每日终了余额归零。
  单位所有的账户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专用账户必须有财政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财政厅的文件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除上述账户外,私自设立的银行账户,未按上述要求核算和使用银行账户资金的,列入本次清理范围,撤销不合规账户,纠正违规资金,规范账务处理。
  二、行政事业资产管理
  (一)资产购置指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购置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资产应编制部门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资产处置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在规定权限内报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资产购置、处置、使用等政策规定的,列入本次清理范围,按规范要求予以纠正。
  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要求,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缴模式。
  所有政府非税收入分为三种收缴方式:
  一是直接收缴方式指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时,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义务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及营业网点,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二是集中汇缴方式指执收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直接收取款项,然后由执收单位按日汇总并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财政专户;
  三是税务代征方式指税务部门征收税款时代为收缴的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
  (一)政府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的类别与收支管理
  1.政府性基金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森林植被恢复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彩票公益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等,通过上述三种方式缴入国库,支出纳入部门预算。如:土地出让金收入、森林植被恢复费通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财政专户,定期划缴国库;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直接缴入国库。
  2.专项收入,包括排污费、水资源费、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公路运输管理费收入,通过上述三种方式缴入国库,支出纳入部门预算。如矿产资源补偿费通过集中汇缴方式缴入财政专户,定期划缴国库。
  3.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包括公安、人事、教育、建设等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直接收缴和集中汇缴方式,根据项目管理方式不同分别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按照综合预算管理要求编列部门预算。
  4.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由银行代收。必须当场执罚的,单位可代收代缴。资金全额缴入国库,支出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统筹安排。
  5.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目前只有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企业发展。
  6.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收入按照上述直接收缴或集中收缴方式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纳入部门预算。
  7.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分为资产处置收入和资产出租收入。资产处置收入缴入国库;行政单位资产出租收入缴入财政专户,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资产出租收入按照自治区津贴补贴政策规定,可用于单位津贴补贴的支出。
  8.利息收入采取直接收缴方式缴入国库,支出纳入部门预算。
  9.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和捐赠收入通过直接收缴方式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纳入部门预算。
  政府非税收入未通过直接收缴、集中汇缴或税务代征方式收缴的,列入本次清理范围,规范其收缴行为,按上述收缴方式收取非税收入。
  四、财政票据管理规定
  (一)常用的财政票据的种类与指定用途
  1.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机用)用于收龋靶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非定向捐赠等由财政编码确认的项目。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手工),使用范围同上。所收资金用“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上缴财政。
  3.罚没定额票据(手工)用于现场处罚,所收罚没款使用“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上缴财政。
  4.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用于代收代付,上级拨付款,单位之间及单位内部往来结算,以及其他收付款结算等事项。
  5.捐赠票据用于定向捐赠使用。
  6.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罢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缴费收据用于收取城镇居民医疗保罢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时使用。
  7.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分机用和手工,用于业主使用和出售公有住房单位使用。
  (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票据。
  为伪造、变卖、借用、串用财政票据的行为列入本次清理范围,予以整改。
  五、规章制度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库〔2004〕26号)
  3.《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4.《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5.《住宅专项资金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
  6.《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7.《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8.《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资管〔2009〕9号)
  9.《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资管〔2009〕10号)
  10.《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资管〔2005〕141号)
  11.《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资管〔2008〕320号)
  12.《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
  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库〔2003〕24号)
  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财综〔2004〕65号)
  15.《关于印发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基金划缴凭证〉的通知》(新财社〔2003〕55号)
  1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捐赠专用收据》(新财非税〔2007〕31号)
  17.《关于启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罢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缴费收据〉的通知》(新财非税〔2008〕3号)
  18.《关于启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的通知》(新财非税〔2008〕28号)
  19.《关于〈统一启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系统专用票据〉的通知》(新财非税〔2005〕30号)
  “小金库”专项治理报表填报说明
  为提高“小金库”专项治理报表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对专项治理报表填列工作说明如下:
  一、《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件1)。
  (一)凡规定治理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厅属企业单位,在自查结束后,不论有无“小金库”问题,都要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及自查自纠总结报告,经单位党组(委)书记、厅(局)长、纪检组长(书记)和财务负责人签章后,按财务隶属关系,上报给上级单位,并汇总逐级报送地区或部门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
  (二)表头填列自查单位的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及主管部门。
  (三)本表由八项组成:
  第一项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资产原值:根据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总额填列,资产原值按取得时价格(价值)填列。
  第二项2007年至今“小金库”资金来源合计:根据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小金库”资金形成的来源分别填入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出租收入、经营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按实际发生数填。
  1.财政拨款形成的“小金库”: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财政资金,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账目,私存私放的各项财政资金。
  2.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罚没收入形成的“小金库”。将收入全部或部分截留、转移在法定帐目外,在不符合规定的账目上反映,将资金私存私放。
  3.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形成的“小金库”。未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改革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收入转入不符合规定的账目中进行会计记录,逃避监管;违反票据使用相关规定,利用擅自印制的收费票据或违规开据的财政票据,收取各项收入不入账,转入不符合规定的账目中进行会计记录;将违规收费及摊派资金,私存私放;未按照规定开具票据,采用“大头小尾”等方式,侵占、截留收取的各项收入。
  4.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形成的“小金库”。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未上缴财政,转入不符合规定的账目中进行会计记录,自行安排使用。
  5.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形成的“小金库”。有偿使用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收入,未按照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转入不符合规定的账目中进行会计记录。
  6.资产处置收入形成的“小金库”。未按照非税收入及资产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未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财政,截留本单位,在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帐目中核算,自行安排使用。
  7.资产出租收入形成的“小金库”。未按照财政部门资产管理规定,行政单位未将资产出租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未将资产出租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将收入截留本单位,在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帐目中核算,自行安排使用。
  8.经营收入形成的“小金库”。
  事业单位提供咨询、培训、技术转让等服务取得的经营收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财务账簿内统一登记核算;未将税后经营收入纳入单位部门预算,转出资金,在不符合规定的账目中进行会计记录,自行使用。
  9.利息收入形成的“小金库”。
  各主管部门汇缴非税收入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未全额上缴财政,而是截留、转移到私自设立的账目中进行登记、核算,私存私放;各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未纳入单位部门预算,实行财政综合预算管理,转入私自设立或不符合规定的账目中登记核算,自行使用。
  10.捐赠收入形成的“小金库”。
  非定向捐赠收入未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收入转入不符合规定的账目中进行会计记录,自收自支;定向捐赠收入未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资金私存私放。
  11.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形成的“小金库”。
  主管部门、单位集中附属单位收入未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而是转入不符合规定的账目中进行会计记录,自行安排使用。
  12.其他来源形成的“小金库”。
  其他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三项2007年至今“小金库”资金支出合计:根据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小金库”资金支出的具体情况分别填入弥补经费,购建资产支出,发放奖金、津补贴、福利费支出,接待宴请、公款旅游支出,礼品礼金支出,私分,其他。按实际支出数填列。其中:“弥补经费”指弥补符合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的经费支出。
  第四项期未“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资产原值:填列截至2009年5月31日“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资产原值。根据“小金库”的存放形式分别填入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原值、股权和债权、其他。
  第四项应等于第一项加上第二项减去第三项,即期末“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资产原值=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资产原值+2007年至今“小金库”资金来源合计-2007年至今“小金库”资金支出合计。
  第五项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以2006年底至2009年5月31日“小金库”资金来源(即第一项与第二项之和)的具体表现形式分别填入1-8项。第8项“其他”类表现形式为《关于在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第8-13项,以及实施方案中未列入的其他表现形式。
  第五项应等于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
  第六项自查发现“小金库”及纠正情况:“小金库”个数计算方法为:一个账户为一个“小金库”,由个人管理或固定地点存放的现金、有价证券、固定资产权证、股权和债权凭证等资产,按照管理人或存放地点的数量确定“小金库”个数;“纠正处理”指已完成财务、税务等处理。
  第七项自查发现“小金库”处理情况:按应纠正处理和已纠正处理的实际情况填列。
  第八项自查处罚通报情况:受行政处罚人数按财政、审计等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人数填列;受组织处理人数按组织部门处理的人数填列;受党纪政纪处理人数按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人数填列。
  二、《“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2)
  (一)此表由各地州市和部门各级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按财务隶属关系,根据所属单位上报的《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填制,并逐级汇总。
  (二)此表共九项,其中第一项为自查基本情况,由各级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所属单位自查情况填写。第二至第九项填列方法与《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相应项目相同。
  三、《“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
  (一)此表由自治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重点检查小组和地区各级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重点检查情况填报或汇总。
  (二)此表的填列方法与《“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中自查相应项目相同。
  四、其他说明
  (一)附件1-3中填列“其他”项目的必须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二)“账户”包括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及其他在证券公司、保罢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的有账号和户名的账户。
  (三)“小金库”中有外币的,按照截至自查或重点检查时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四)附件1-3报表格式可登陆林业厅网站下载。
  五、报送要求
  (一)非合署办公单位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日常工作机构。2009年5月25日前将机构设置情况报自治区林业厅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1)及自查自纠报告于6月5日前报送自治区林业厅“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办公室。
  (三)“小金库”自查自收总结报告应包括单位自查自纠的组织方式、检查方法、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形成原因、纠正情况、处理情况、通报情况,以及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四)有所属企业的单位应将事业与企业机构分开填列。
  (五)为便于计算机汇总,不得随意变更报表格式。
  (六)在报送书面报表和报告的同时,报送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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