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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颁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文时间: 2009-6-9
实施时间: 2009-6-9
法规类型: 会计人员奖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572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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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局:
  为鼓励广大会计人员热爱本职工作,增强会计人员的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88]38号)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7]68号)的有关规定,国管局决定颁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爸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及条件
  总局机关有关司局、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会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向总局人事司报送申报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的现职和退休会计人员。
  (二)持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国管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报表》(可从广电总局网站广电职业栏目www.chinasarft.gov.cn下载)。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首页和继续教育记录页的复印件。
  (三)退休人员的退休证书复印件。
  (四)近期免冠两寸照一张。
  三、审核颁发程序
  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本人提供所需材料,由所在单位填报《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报表》,并加盖本单位财务和人事部门公章,经总局人事司审批盖章后,报国管局。
  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四、有关说明
  (一)财会工作年限,系指从事财会专业工作时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累计周年数。
  (二)会计人员从事财会工作因以下情况曾离开财会工作岗位,累计时间不超过10年可连续计算财会工作年限,但需出具相关证明:
  1.经批准脱产学习的;
  2.组织分配从事审计、财政、税务、金融、计划、统计、物价等与会计相近专业工作的。
  (三)现从事财会工作的会计人员,过去一直从事与财务会计专业相近的审计、财政、税务、金融等有关业务工作的,原则上可将从事这些工作的时间作为从事财会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四)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会计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颁发荣誉证书。退休时,其从事财会工作年限不足30年,退休后仍被本单位或其他单位聘用继续从事财会工作的,可以连续计算,达到规定年限后,需用人单位开具工作年限证明,由原工作单位报送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相关材料。
  (五)颁发荣誉证书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荣誉。
  五、其他事项
  请各单位及时将通知内容传达至所属各部门,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于2009年6月15日前送人事司专业干部处。
  联系人:陈金琳  86092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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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帅新宇   2009年11月26日
我怎么就没感到做会计有一点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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