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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执法和收费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检[2009]23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7-16
实施时间: 2009-7-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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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颁布施行已近三年。为进一步加强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行为,切实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和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条例》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的要求,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执法和收费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专项检查应紧紧围绕“加强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行为”这一主题,重点突出《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主要内容为:
  (一)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行为;
  (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行为;
  (三)未依法取得价格鉴证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的机构;
  (四)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在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的行为;
  (五)在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中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等“乱收费”的行为。
  检查的时限为2008年1月1日以来价格评估机构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和收费行为,重大违法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组织
  专项检查由省物价局统一部署,各市具体组织实施。采取检查与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期间,省物价局将对省属价格鉴证机构和部分市属价格鉴证机构进行直接检查,并对部分地区开展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
  三、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从8月份开始,10月底结束。省局于7月份完成对各市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8月底9月初组织检查情况交流,分析情况,研究问题,统一政策。各市具体检查日程自行确定。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是我省地方性法规。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是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专项检查事关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关系到价格主管部门在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能。各级价格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检查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抽调骨干力量深入一线开展检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配合,搞好协调。此次专项检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求高、影响大。各级价格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既要扎实搞好本地区工作,又要积极配合全省性活动,做到主动配合,上下联动。要勇于查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敢于曝光违法典型,发挥系统合力,坚决制止和纠正价格鉴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运用各种途径大力宣传此次检查活动的目的、意义,宣传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法规、政策,表扬好的执法单位,曝光违法典型。既要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又要发挥政务信息作用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要大造声势,营造氛围,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扩大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社会影响。
  (四)认真总结,加强交流。在全省大规模开展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执法和收费情况专项检查尚属首次。各地要按照边实践、边总结、边交流的要求,认真总结检查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各地开展此次专项检查的总结、典型案例(每市2个),请于10月31日前报省局(检查分局)。
  当前,甲型H1N1流感防控、防汛抗洪等市场监管工作十分繁重,“‘保增长、扩内需’价格行”之减负促企行正在进行中,市场价格行为行即将部署,特别是本次专项检查在我省尚属首次,在全国也属探索,希望各市高度重视,克服困难,精心策划,妥善安排,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联系人:省局检查分局:林京 025-83275164 13814177784
  沈浩雁 025-83275156 13951964737
  省价格认证中心:朱俊明 025-83275221 13951809227
  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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