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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9]38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8-3
实施时间: 2009-8-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078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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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非居民企业股东如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需按规定向主管区局提出协定待遇申请,主管区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的规定进行审核。
  二00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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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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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618   2010年3月29日 +25金币
所属区域: 广东  错误  

正确 应该为 深圳
相关法规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 闽国税函[2010] 2010/5/26
关于B股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审计问题的通知 证监国字[1998] 1998/7/17
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投资B股市场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汇发[2001]33号 2001/2/27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 渝地税发[2009] 2009/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