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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同意香港麦准会计师行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发文文号: 财会函[2009]2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9-7-30
实施时间: 2009-7-30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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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麦准会计师行(ANDREW C.MAK&PANY):
  你所报送的关于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94)财会协会第81号]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延长港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财会[2008]12号),兹批准你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298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09年7月30日至2014年7月29日。
  附件:(财会)字外所临证第298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财政部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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