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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建委关于征收砂石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建发[2009]9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9-6-26
实施时间: 2009-6-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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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砂、石生产、销售企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各建设施工企业、市政工程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青岛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全面实施市政府“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地材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经与市国税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在青岛市对砂石交易征收砂石增值税。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委托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所属青岛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处代征砂石增值税工作。(市建委、市国税局青建发[2009]95号《关于加强地材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
  二、在青岛市销售砂、石产品,应使用税务部门的增值税发票。
  三、各砂、石生产企业,在销售砂、石产品时,需到青岛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处办理备案登记后,开具砂石增值税发票,履行纳税义务。
  四、各商混企业、施工企业、市政工程企业,采购砂、石时,应要求供方提供砂石增值税发票,无砂石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单位不得采购。
  五、青岛市建设委员会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将定期对使用单位进行联合检查,对使用无增值税发票的砂石产品,将依法进行查处。
  六、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地材管理处协助税务部门对代征砂石增值税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税务部门处理。
  希望各生产企业、使用企业及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砂石代征税工作。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办理代征税需提交的资料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办理代征税需提交的资料
  1、纳税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外地户口暂住证及复印件);
  2、付款方名称;
  3、供货合同或付款方证明材料(须注明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办理单位: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地材管理处
  地 址:青岛市市南区台湾路4号(胜利油田疗养院综合楼309房间)
  联 系 人:任兴令
  联系电话:(0532)82800960
  传 真:(0532)82848691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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