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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有关问题的说明
发文文号: 豫会协[2009]37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9-7-21
实施时间: 2009-7-2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10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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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近日,一些事务所来电询问《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收费约定条款的具体执行问题。经研究,作如下说明:
  一、变更验资的最低执业成本计算问题
  事务所在执行变更验资业务时,若仅对本次变动(增加或减少)的实收资本发表审验意见的,应以本次变动额为基数计算最低执业成本;若对变动后的实收资本累计数发表审验意见的,则应以变动后实收资本累计数为基数计算最低执业成本。举例如下:
  某公司,原注册资本100万元,本次计划增资100万元,若省直某事务所仅对本次增资部分发表审验意见,则该项目最低执业成本800元( 1000000×1‰×80%);若累计实收资本发表审验意见,则该项目最低执业成本1360元(1000000×0.7‰×80%+1000000×1‰×80%)。
  二、工程预决算审查、审计最低执业成本标准
  根据《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精神,将《公约》中工程预决算审查、审计业务的最低执业成本调整为“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文相关标准下限的50%”。
  三、“三改”企业鉴证服务收费问题
  根据省体改办等七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收费行为的通知》(豫体改办字[2001]22号)规定,事务所为企业改革、改制、改造过程中提供鉴证服务的,按照豫价房字〔1997〕340号文件相关标准减半收费。事务所应在签订此类业务约定书后15日内向所属协会报备。逾期未报备的,视同违约。
  四、关于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最低执业成本问题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规定,将《公约》中“司法会计鉴定”的最低执业成本调整为“豫政〔2008〕52号文件司法会计鉴定的相关标准”。
  五、离任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最低执业成本问题
  对于离任审计业务,豫价房字〔1997〕340号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该类业务应该按何种标准收费。考虑到该类业务的特殊性,离任审计业务的最低执业成本按以下公式计算:
  1、确定任期内每年的平均资产额=(任期初资产总额+任期末资产总额)/2
  2、以任期内每年平均资产额为基数,参照年报审计收费档次及标准确定任期内每年最低应收审计费用。
  3、最低执业成本=每年最低应收审计费用×任期×70%。
  望各事务所遵照执行。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省注协注册监管部联系。
  联系人:李蓁
  联系电话:0371-65743698
  附件:1、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文件规定的工程审核收费标准
  2、豫政〔2008〕52号文件规定的司法会计鉴定的收费标准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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