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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及其以下机构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地税发[2008]101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16
实施时间: 2008-12-16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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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日,部分市州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及其以下机构(以下简称“省农发行各机构”)地方税收征管问题相继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为维护征管政策的连续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性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37号)规定,现就省农发行各机构地方税收征管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省农发行各机构的金融业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省农发行集中缴纳,由省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省农发行各机构向主管地税机关依法申报缴纳。
  二、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由省农发行各机构向主管地税机关依法申报缴纳。
  三、个人所得税,由实际支付所得的各机构依法代扣代缴,并向主管地税机关解缴税款。
  四、各主管地税机关要依法实施征管,加强协调沟通,维护正常税收秩序。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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