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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关于调整我市国税系统管理的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种类、版面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发[2009]1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7-13
实施时间: 2009-7-1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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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精神,市局决定对我市国税系统管理的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行业发票)的种类、版面限额等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业发票的调整
  (一)取消天津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天津市商业批发专用发票、天津市商业零售专用发票、天津市统一发票(中英文对照版)等四类行业发票;取消天津市修理修配行业专用发票的四联十万元版、天津市农牧渔业专用发票的四联十万元版、天津市收购凭证的四联十万元版(详见附件1)。
  (二)增设天津市货物销售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物发票,式样见附件2),版面限额分为万元版、千元版、百元版。
  1.货物发票万元版为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或报查联、第四联根据需要使用),使用防伪水印纸印刷。发票代码 11200XX20141(其中XX代表发票印制年份,下同),规格为40开(185厘米*105厘米),每25份装订为一本,每本工本费3.20元。
  2.货物发票千元版为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或报查联),使用干式复写纸印刷,并增加新的防伪措施,即:发票联大写栏复写后仟位、佰位在荧光灯下呈现红色荧光。发票代码11200XX20235,规格为48开(185厘米*88厘米),每25份装订为一本,每本工本费 4.60元。
  3.货物发票百元版的联次、印刷用纸、新增防伪措施、规格、每本份数及工本费标准等与千元版相同,发票代码11200XX20236。
  (三)将现行的天津市汽车维修专用发票四联(以下简称汽车维修发票)十万元版调整为万元版、千元版、百元版三种版面限额(式样见附件2),发票的规格、印刷用纸、联次、工本费标准等不变,发票各联次用途以及千元版、百元版增加的新防伪措施等与货物发票相同。调整后,汽车维修发票万元版发票代码 11200XX60119,千元版发票代码沿用原代码11200XX60111,百元版发票代码11200XX60120。
  (四)将现行的天津市煤炭销售专用发票四联(以下简称煤炭发票)十万元版调整为万元版、千元版两种版面限额(式样见附件2),发票的规格、印刷用纸、联次、工本费标准等不变,发票各联次用途与货物发票相同。调整后,煤炭发票万元版发票代码沿用原代码11200XX60110,千元版发票代码 11200XX60121。
  (五)对现行的天津市修理修配行业专用发票千元版、百元版增加新的防伪措施,新增的防伪措施与相应的货物发票相同。
  二、行业专用发票的适用范围
  现对行业发票的适用范围规定如下,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天津市货物销售专用发票:适用于从事销售货物的纳税人收取货款。
  (二)天津市修理修配专用发票:适用于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收取加工、修理费(汽车维修业务除外)。
  (三)天津市汽车维修专用发票:适用于从事汽车修理业务的纳税人收取维修费用。
  (四)天津市农牧渔业专用发票:适用于从事自产自销农牧渔业产品的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时收取货款。
  (五)天津市统一收购凭证:适用于从事直接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业产品的纳税人在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业产品时支付货款。
  (六)天津市粮食销售专用发票:适用于从事粮食经营、加工业务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销售粮食时收取货款。
  (七)天津市煤炭销售专用发票:适用于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从事煤炭(包括各种生产和生活用煤)、煤制品和焦碳经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收取货款。
  (八)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适用于海洋石油企业提供专项性服务时的结算。
  (九)天津市其它经营专用发票:适用于未设置行业专用发票的其他行业纳税人收取经营款项。
  (十)天津市统一发票(保税区专用):适用于保税区企业在保税区内销售保税货物时的结算。
  (十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从事?盗闶垡滴竦哪伤叭讼刍凳笔杖』蹩睢?
  (十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进行二手车交易时的结算。
  (十三)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适用于有以下情形的纳税人向主管(经营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
  (3)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未在经营地领取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在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新增加的行业发票及改变版面限额、增加防伪措施的行业发票自2009年8月1日启用。各单位于2009年7月底之前到票据管理中心办理新版行业发票调拨手续。在新版行业发票启用前,各单位应在一个月发票使用量的幅度内适量向纳税人发售旧版发票。
  四、纳税人已领购的本次取消的行业发票、汽车维修十万元版发票、煤炭十万元版发票,可继续使用到2009年9月底,逾期不得使用。到期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五、各单位对库存的本次取消的行业发票,自2009年8月1日起封存,并将库存实物数量与综合征管系统内行业发票数量核对一致后,按照行业发票的种类、版面限额分别填写登记清单,于2009年8月15日前将旧版行业发票及登记清单一并送票据管理中心,由票据管理中心清点验收后按有关规定统一集中销毁。
  六、各单位要结合此次行业发票调整,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重新进行票种核定,调整、核对相应系统的信息,进一步规范行业发票管理。
  七、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津国税征〔2004〕21号)第五条“发票管理”规定,即:“个体工商户单笔开具发票经营额在万元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普通发票,并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税款;使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即原CTAIS)的单位,可以实行发票即开即销方式,并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即行废止。
  附件:1.取消的行业发票明细
     2.新版天津市货物销售专用发票、天津市汽车维修专用发票、天津市煤炭销售专用发票样式
     3.调整后我市国税系统设置行业专用发票一览表
     4.新旧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对照表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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