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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09]89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7-10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93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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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办法》,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1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关于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计税毛利率
  (一)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为3%。
  (二)非经济适用房类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为20%。
  二、 关于新旧政策的衔接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2009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已按预计利润率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在以后季度申报时按以上预计毛利率计算调整申报,一季度多缴的税款予以抵缴。
  各局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宣传、辅导工作,确保《办法》的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二○○九年七月十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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