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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9]19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18
实施时间: 2009-6-18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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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服务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的通知》(国税发[2009]10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责任状签署流程。凡经批准的项目,在其开工审批前,由项目单位一式三份按规定签署后,上报所在省辖市局财务管理部门,省辖市局签署后退项目单位一份,另两份报省局财务管理处,省局按规定签署后退省辖市局一份。
  二、修缮改造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签署责任状,也可不上报开工审批,在项目资金预算落实后,制定修缮方案并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好修缮改造工程建设。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统一按省局修改后的样式上报,样本在省局“FTP/财务管理处/基本建设”下载,统一用A4打印。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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