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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西安加快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办建[2008]133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4-28
实施时间: 2008-5-2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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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安市财政局:
  为支持西安市加快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支持西安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支持西安加快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制定了《支持西安加快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市,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支持西安加快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陕西省支持西安加快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西安市招商引资工作、扶持西安经济快速发展,根据《预算法》、《陕西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陕西省支持西安加快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按照省委、省政府《支持西安发展的11项措施》规定,由省财政设立的用于扶持西安市加快发展的专项资金。资金规模为每年1.5亿元,时限从2007-2010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透明原则。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和公示机制。
  (二)科学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管理要符合我省及西安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速度、结构和效益的统一。
    (三)依法监管原则。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西安经济快速发展,重点支持西安市招商引资1000万美元以上重大项目,支持蓝田、户县、周至加快城乡一体化、工业化步伐的项目,以及省政府确定的支持西安市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为投资补助、参股、财政贴息及以奖代补等方式。
  第三章 资金项目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省财政厅和西安市财政局及其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西安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负责项目的征集、筛选和评审,确定年度支持项目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批,对于上报的项目要严格审查、按程序评审,要发布年度《陕西省支持西安加快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建立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库;负责配套资金的落实及管理;负责及时下达和拨付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绩效评价;负责对专项资金支出所形成的股权进行直接管理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在省政府确定的支持范围内,会同西安市确定每年的重点支持方向,督促西安市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专家对西安市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并确定支持项目及金额;项目确定后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拨付资金;负责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变更和和调整的审批工作;负责落实省政府确定的支持西安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预算下达及资金拨付程序
  第八条 项目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由西安市组织专家对符合支持范围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扶持计划(支持金额和支持方式建议),并将审核结果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审定后下达预算,并将资金拨付西安市财政局及省管县财政局,由西安市、省管县财政局按程序拨付项目单位。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中途撤消,由项目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西安市统一审核汇总后,提出变更调整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下达调整预算。各单位不得私自变更或调整项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省财政厅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或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虚报项目骗取省级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省财政将相应扣减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资金补助,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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