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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办社[2008]54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6-2
实施时间: 2008-7-2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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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省直管县财政局、卫生局: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制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按照办法要求,请各市(区)尽快做好以下工作:
  一、财政专户开设
  按照新办法要求,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应于6月底前,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账”(为计息账户,简称财政专户),用于核算新农合基金。财政部门应及时清算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陕财办社〔2004〕74号)要求开设的“新农合基金管理账户”。
  二、上报财政专户账号
  6月底前各统筹地区将财政专户账号以正式形式上报我厅,用于及时拨付2008年度各级补助资金。
  二○○八年六月二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合基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新农合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参合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并由新农合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六条 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新农合基金专账(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专门管理和核算基金。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七条 经办机构应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按照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准确反映基金运行情况,监督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财务会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八条 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按照新农合制度和管理政策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影响收支的相关因素,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在15日内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批复预算。卫生行政部门应在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之日起15日内将预算批复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按月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每个季度后15日内,逐级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汇总上报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市级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立即督促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基金预算时,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 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辖区内参合农民人口数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及时办理拨付手续。统筹地区政府应组织参合农民按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参合费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包括: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农民个人缴费收入是指参合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的资金收入。
  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是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代资助对象缴纳的资金收入。
  集体扶持收入是指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新农合的资金收入。
  政府资助收入是指各级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和参合农民人数资助新农合的资金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新农合的捐赠收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要在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新农合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一个统筹地区至多开设一个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尚未缴入财政专户的农民个人缴费收入,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
  经办机构应按期将收入户存款汇缴财政专户。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在收取农民个人缴费、收到集体经济组织扶持资金后,应向对方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基金缴款专用收据。
  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后,应向捐赠方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
  第十七条 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统筹地区,基金收入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门诊家庭账户基金;实行大病统筹或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统筹地区,基金收入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统筹地区应从统筹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规模应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各县(区)财政部门每年11月前,通过本级新农合财政专户上缴省级新农合风险基金财政专户,由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统一管理。
  第四章 基金支出
  第十八条 基金支出应按照新农合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
  第十九条 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统筹地区,基金支出包括统筹基金支出和门诊家庭账户基金支出;实行大病统筹或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统筹地区,基金支出全部为统筹基金支出,其中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统筹地区,统筹基金支出包括住院统筹基金支出和门诊统筹基金支出。
  统筹基金支出是指统筹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支出。其中,住院统筹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的补偿支出,门诊统筹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门诊和健康体检费用的补偿支出。
  门诊家庭账户基金支出是指设立家庭账户的地区,用于参合农民门诊费用、住院自负费用和健康体检的支出。可以结转使用,但不得提取现金,也不得充抵下年筹资。
  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银行手续费等工作经费不得在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要在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新农合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但一个统筹地区至多开设一个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
  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和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支出户除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垫付医药费用、向参合农民支付补偿费用和向财政专户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
  第二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核批的基金年度预算及分月支出计划,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后,在当月5日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用款申请书后应在3日内审核完毕,无误后,应在2日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的,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财政部门可采取预拨经办机构周转资金的方式保证经办机构及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药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监管,及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药费用,可采取预拨定点医疗机构周转金的方式,缓解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压力。探索通过采取单病种付费、费用总额预付、预付制与后付制相结合等措施,控制医药费用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三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包括统筹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门诊家庭账户基金结余。
  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统筹地区,基金结余包括统筹基金结余和门诊家庭账户基金结余;实行大病统筹或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统筹地区,基金结余全部为统筹基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应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统筹基金历年结余中的存款;
  (二)按程序申请动用风险基金;
  (三)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渠道。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财政专户是指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的新农合基金专用计息账户。统筹地区只能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从收入户转来的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划拨基金。
  第二十八条 政府资助收入由财政部门从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通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直接划转到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 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经办机构收入、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定期转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
  第三十条 未经过经办机构收入户直接划入财政专户的收入,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款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三十一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公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现金的收付和管理。
  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储存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同时,经办机构、财政部门要定期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结清。
  第三十二条 负债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暂收款项等。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新农合提高统筹级次及其他特殊情况发生时,应当对本级基金进行清算。
  基金清算前应对基金的财务情况进行清理。基金清算时按照补偿参合农民医疗费、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参合农民医药费、支付其他应付款项和暂存款项的顺序进行清偿。基金清算后的余额和基金运行中形成的其他资产、未清偿的债务及有关资料一并转入指定的部门或单位。
  第八章 基金决算
  第三十四条 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作为基金决算。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并在每年2月底前报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
  (三)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四)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或办理结算;
  (五)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补偿医药费用;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新农合基金,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卫生厅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4年8月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印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陕财办社〔2004〕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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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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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野网友   2012年9月25日
我想查看一下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
秋景   2009年9月8日
请问我是白水县人,一直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今年我在阎良看病,不知能否报销,在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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