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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下发《2001年度会计报表[企业类]》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统[2001]1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1-11-3
实施时间: 2001-11-3
失效时间: 2006-3-30
法规类型: 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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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直管企业(集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厦门、深圳市国资局(办):
  为做好2001年度企业(单位)的会计报表工作,及时掌握2001年全国国有企业(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础信息,在2000年度企业会计报表编制的基础上,结合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我们修改制定了《2001年度会计报表[企业类]》,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按时上报,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适用于境内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编报。
  国有和集体金融、保险企业不属于本套报表编报范围。
  二、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主表、附表和行业补充指标表组成,其中报表封面、主表、附表适用于所有行业的企业(单位)填报;行业补充指标表仅适用于相关行业的企业选择填报,具体填报范围为:粮食企业、铁路运输企业、民用航空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农口企业、文教企业、邮电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贸企业、旅游企业、施工企业、烟草企业和供销合作社等十三类企业。
  三、本套报表为基层与汇总统一格式,基本单位填报级次为:
  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为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各级企业,第三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三级进行填报;中小型企业为第二级(含第二级)以上企业填报,第二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
  基本填报单位是指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四、各类国有企业(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的《2001年度会计报表[企业类]》编制工作,要在全面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工作基础上,按照本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等具体要求,以2001年12月31日年终会计决算结果和相关资料为基本填报依据,保证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好录入、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
  五、各类国有企业(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均使用本套报表格式,但实行分别组织的方式,即:分别布置落实、分别编制报表、分别录入微机、分别审核数据、分别汇总上报。
  六、为满足各部门、各地区工作需要,中央各部门、中央直管企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不改变本套报表上报格式的前提下,自行增加项目和表格("数据处理软件"在设计时,设置了相应的功能),但必须按照本套报表统一格式上报财政部。
  七、以产权为纽带组建的企业集团须以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为本套报表填报基本依据。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范围及编制方法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1号)和《关于下发〈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财统[2000]12号)执行。
  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报表合并时,以200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相应币种汇率的中间价折算。
  八、中央各部门、中央直管企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有关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认真落实填报工作任务,明确分工,精心组织,积极做好相关业务机构的协调和配合,在细致组织层层会审的基础上,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并于2002年4月20目前上报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和有关业务司各一份,上报的内容为:
  (一)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2001年会计报表的汇编范围企业树形结构表(地方不做要求)、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汇编范围企业年度间主要指标比较表、加盖公章的汇总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装订成册;汇总数据软盘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数据软盘(或光盘)。
  (二)中央直管企业上报本套会计报表时,应当依次按照报主表封面、汇编范围企业树形结构表、主表、附表、行业补充指标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汇编范围企业年度间主要指标比较表的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同时报送会计报表附注(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五)、财务情况说明书(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六)和中介机构对集团总公司合并报表的审计报告。
  (三)中央直管企业、地方各级国有企业应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和确认办法》(财统字[2000]2号)的要求,做好本企业(集团)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各项工作,并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和国有资本增减变动客观因素的专项说明及相关凭证材料,随同年度会计报表上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和确认。
  (四)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在年度会计报表编制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以及会计报表数据分析工作,并于2002年5月31日前将本部门、本地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结果确汇总情况、年度会计报表分析报告上报财政部。
  (五)中央各部门、中央直管企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上报财政部的汇总(合并)会计报表和汇总数据软盘须以"万元"为金额单位(计算机自动生成),全部基层分户数据软盘仍以"元"为金额单位。
  (六)本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会计决算报告格式。凡各级财政部门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单位),上报本套报表时应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审计的具体工作应按照《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905号)的规定要求执行。
  九、2001年度会计报表[企业类]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
  中央各部门、中央直管企业和各地方在报表的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统计评价司联系。
  附件: 一、2001年度会计报表[企业类]
  二、2001年度会计报表[企业类]编制说明
  三、2001年度会计报表[企业类-行业补充指标表]
  四、2001年度会计报表[企业类-行业补充指标表]编制说明
  五、会计报表附注内容提要
  六、财务情况说明书内容提要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3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6-3-30
实施时间:200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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