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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函[2009]4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10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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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材料进行备案: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天津市先进技术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颁发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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