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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税函[2008]224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21
实施时间: 2008-5-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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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关于2007年度职工福利费如何作纳税申报的请示》([2008]10号)。关于因企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会计准则,造成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出现差异,2007年度汇算清缴如何就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2007年度,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仍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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