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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200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人社厅发[2009]92号
发文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 2009-7-20
实施时间: 2009-7-20
法规类型: 会计初中级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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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0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职称)考试情况的统计分析,经与财政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各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请按照上述合格标准对各级别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并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7月30日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相应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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