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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电[2009]214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9-7-28
实施时间: 2009-7-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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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综合考虑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内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按照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降低22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510元和577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铁道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6910元和617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7月29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7月29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附: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表一
  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
  品种                       调整前供应价格 调整后供应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 90 号汽油(Ⅱ)
  (标准品)                          6730 6510
  供军队等部门用0 号柴油
  (标准品)                          5990 5770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6020 580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4310 4150
  航空汽油(标准品)                  6930 6700
  附表二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 号汽油(Ⅱ) 90 号汽油(Ⅲ) 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7710 7040
  天津市 7265     6525
  河北省 7265     6525
  山西省 7335     6580
  辽宁省 7265     6525
  吉林省 7265     6525
  黑龙江省 7265     6525
  上海市 7280     6530
  江苏省 7320     6565
  浙江省 7320     6580
  山东省 7275     6535
  湖北省 7290     6550
  湖南省  7330     6610
  河南省 7285     6545
  海南省 7410     6660
  广东省 7345 7575 6595
  广西自治区 7410     6660
  宁夏自治区 7270     6525
  甘肃省 7250     6545
  新疆自治区 7045     642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7280     6540
  合肥市 7285     6545
  福州市 7320     6570
  南昌市 7285     6545
  成都市 7485     6760
  重庆市 7470     6725
  贵阳市 7445     6685
  昆明市 7475     6715
  西安市 7250     6535
  西宁市 7215     6555
  注:1、表中除北京市外,汽油(Ⅱ/Ⅲ)是指符合GB17930-2006《车用汽油》质量要求的车用汽;
  2、表中北京市汽、柴油为质量符合车用汽、柴油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7,DB11/239-2007)的油品。
  最近调价
  2009年7月29日 成品油价每吨下调200元
  2009年6月30日 成品油价每吨上调600元
  2009年5月31日 其中汽、柴油价格均上调400元/吨
  2009年3月25日 汽油价格每吨上涨290元;柴油价格每吨上涨180元;
  2009年1月15日 汽油价格每吨降低140元;柴油价格每吨降低160元;
  2008年10月7日 北京93号汽油最高零售价上涨0.17元
  2008年6月20日 上调汽油、柴油价1000元/吨; 上调航空煤油价1500元/吨;
  2007年10月31日 上调汽油出厂价500元/吨;上调柴油出厂价500元/吨;上调航空煤油出厂价500元/吨;
  2007年1月14日 下调汽油出厂价220元;下调航空煤油出厂价90元/吨;
  2006年5月24日 上调汽、柴、航空煤油500元/吨
  2006年3月26日 上调汽油出厂价300元/吨;上调柴油出厂价200元/吨;上调航空煤油出厂价30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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