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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占用费及房屋登记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湘价函[2009]6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7-2
实施时间: 2009-7-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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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8]122号文件下发后,部分县市反映城市道路占用费及房屋登记收费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经商省财政厅,现明确如下:
  一、《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8]122号)附件一第七条第八项明确规定对占道时间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建设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占道费,移动机动车、三轮车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载客机动三轮车属于移动机动车,且临时停放时间未超过一个工作日。所以,载客机动三轮车应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二、房屋登记费。1、同一业主在同一小区内购买住房和车库(位)、杂屋,属于自用的只能按住房每件80元标准收费。如车库(位)、杂屋属于租赁经营的,可按非住房房屋每件550收费。2、他项权利登记属于房屋登记范围内,按湘价费[2008]122号文件的房屋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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