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劳社发[2003]4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3-7-25
实施时间: 2003-7-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436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建设步伐,深化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市委二届全委会提出的富民兴渝、把我市建设成为长江上游经济中心的宏伟目标,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为深化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凡不属于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的、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愿且具缴费能力、愿意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的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从2003年7月1日起,可以个人身份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本市城镇户口到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国家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和缴纳
  一。个人参保人员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参保登记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由其本人在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自愿申报。
  二。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8%,实行按月缴纳。
  三。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个人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
  三、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个人参保人员参保登记并缴费之月起,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按其缴费工资基数的11%记入,不缴不记。
  (二)记入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计息。
  (三)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含利息不得提前支取。
  (四)个人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发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出境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或者死亡的,个人帐户按国家和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基本养老金的给付
  (一)个人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31号)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按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
  (二)个人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个人参保人员应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核手续,次月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批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之月起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出境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被劳动教养或判刑、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企业同类退休人员的办法办理。
  (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须按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定期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核查,不得冒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按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六、本暂行办法不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七、本暂行办法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八、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6/7/7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关于变更个人住房 津公积金委[200 2003/12/1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 湖南省国家税务 2011/6/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申请代开普通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4/12/1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 甘国税函发[200 2009/1/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调整的函 厦地税函[2011] 2011/1/28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中个人 浙财企[2010]11 2010/4/15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个人购买自 陕地税[2002]13 2002/8/2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 贵州省地方税务 2011/4/14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苏地税函[2007] 2007/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