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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9]11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7-8
实施时间: 2009-7-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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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武汉市、荆州市、荆门市、黄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来函反映,由于电煤合同价格未确定,导致该公司无法在当期取得进项税抵扣发票,增值税应纳税额虚增。为避免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部与各分支机构入库增值税不均衡,经研究,决定暂时调整其增值税征收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09年7月份征期起,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部暂停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实现的增值税税额按规定的分配比例在各电厂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
  2.各电厂的增值税当期预缴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预缴增值税额=当期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实现的增值税总额×规定的分配比例
  沙市热电厂、荆门热电厂、富水电厂规定的分配比例分别暂定为32%、63%、5%。
  3.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对当期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实现的增值税总额如有疑问,可向省局反映,由省局予以核实。
  4.2009年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清算结束后,按照本部和各电厂之间确定的分配原则多退少补。
  5.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煤合同价格确定后,省局另行下文明确增值税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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