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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9]8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26
实施时间: 2009-6-26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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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现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利润总额为负数的,视为纳税有困难,在本市行政区域当年应纳税额内,按减免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当年度实际发生的亏损额原则,对其经营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为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处理场所的;
  (三)从事文化、体育活动的纳税人,因承担政府指定公益服务事业项目的;
  (四)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展览馆、会展中心等的;
  (五)经青岛市企业改革和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或区(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关闭企业、停产整顿企业,导致房产、土地闲置在半年以上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审批权限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年减免税额在十万元以下的,由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依法审批;年减免税额在十万(含)元以上的,层报市局依法审批。
  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市局依法审批。
  三、办理要求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纳税人的书面减免税申请报告(写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依据或理由、申请减免年度及税额等),纳税人申请减免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二)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房地产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复印件;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需层报市局审批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上报减免税正式文件和减免税情况汇总表(包括企业名称、减免税种、金额、减免期限、销售收入、利润、减免原因等)。
  四、申报时间
  (一)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自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减免税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七条的规定,对以前年度未申请减免的纳税人,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办理困难减免事宜。
  (二)各基层局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核,在规定的时限内转报或做出审批决定。
  (三)各基层局对符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且应上报市局审批的,须在每年的四月底前集中上报,市局按规定集中公示、审批;对受理以前年度的困难减免且应上报市局审批的,应在受理期限终了后的三十日内集中上报市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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