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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商业零售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9]4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27
实施时间: 2009-2-27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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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初,省局下发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发〔2009〕9号),并部署了大型商业零售企业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根据总局工作安排,省局决定对检查工作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项税收专项检查涉及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所有商业零售企业一般纳税人,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跨县经营的连锁超市、零售商店等。各地要对连锁经营的各个关联分店一并检查。
  二、检查年度及内容
  一般检查2007年至2008年两个年度的所有国税管辖税种税款缴纳情况、发票使用情况,包括取得和开具的各种发票。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的组织形式
  按照分级分类检查原则,采取企业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省局直查与市局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时间安排及要求
  (一)企业自查阶段(2009年3月1至4月15日)
  各市国税局要制订税收专项检查自查提纲,发布公告,组织辖区内所有商业零售企业一般纳税人对检查年度内的纳税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如有涉及以前年度的涉税违法行为,也要一并自查自纠)。对纳税人在自查期限内,能积极主动发现问题并依法足额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各市国税局要及时掌握每户企业自查情况,对大型商业零售企业的自查进展情况,市局稽查人员应到场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督促;自查完毕后,各市国税局要形成企业自查情况报告,并填列《2009年商业零售企业自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省局将于4月下旬听取各市组织企业自查工作情况的汇报,视自查情况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二)重点检查阶段(2009年5月至6月份)。
  各市国税局要根据当地企业自查工作情况,选取自查不彻底、自查后行业税负仍然偏低或有涉税违法嫌疑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确定的重点检查企业名单要上报省局,由省局部署省、市级分级检查工作,实施重点检查。在重点检查中,如发现不如实自查的,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上述企业自查与重点检查中,各市国税局除按省局要求填列相应的税收专项检查报表外,仍需按冀国税发〔2009〕9号文件要求,填列其后所附统计表(1、2、3),并按规定的上报日期报送。
  五、企业自查的主要内容
  各市国税局应根据商业零售企业经营和税收管理的特点,宣传有关税收政策,制订具体的企业自查提纲,组织企业开展自查活动。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一)增值税
  1.对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方面的自查内容:
  (1)自查“期初存货、本期购进、本期销售、期末存货”,是否存在利用库存货物变动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有无将部分商品不纳入企业管理系统,而另册管理,单位购买大宗货物时,不通过前台收款机销售,直接从仓库提货,收取货款不计销售收入。是否存在连锁超市之间调剂、调拨等互供商品和商品批发时,不通过前台POS机,而在“配货中心管理系统—出货站”终端直接出货,不计销售收入等。
  (2)自查“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应收账款、应付帐款”,是否存在增值税应税收入而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情况;或者已实现收入而未按期申报以及销货或购货时对方返还的各种名目的价外费用而未计销项或未冲减进项税的情况。未开票收入是否申报纳税;现金收入是否全额入账;包装纸箱的回收收入是否申报纳税,有无故意延迟实现销售的问题等。向供货方收取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等收入,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缴纳流转税。
  (3)是否存在以物易物、以物抵债、以旧换新等未记收入的情况。
  (4)自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是否存在“赠送、赞助、自用”等应视同销售而未计销项却列支费用的情况。促销货物无偿赠送给外单位或个人的购物券、购物卡等形式,是否一并申报纳税。
  (5)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了增值税。
  (6)有无利用商业软件分流销售收入。
  (7)有无其他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
  (8)销项发票开具是否异常。
  主要包括:一是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否附有销货清单;二是红字销项发票以及作废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规定;三是开具的销项发票票面所列货物、应税劳务名称是否与经营范围一致;四是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全部抄报税。五是对普通发票的开具情况(购领、开具、结存)进行检查,有无票货不符问题,是否存在大头小尾或不计收入,是否存在“转借代开”发票等情况。
  (9)其它。
  2.对进项税额方面的自查内容:
  (1)凭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是否按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经过审核查验,申报抵扣海关完税凭证的真伪,抵扣的税额是否属实;是否按规定填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2)凭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是否符合运输发票抵扣的相关规定,是否按规定填报《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3)凭农产品普通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是否符合农产品普通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的相关规定;有无滥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开票权,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多抵进项税额的行为。
  (4)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正常损失(如被盗、毁损、超过保质期的损失)的购进货物是否足额做了进项税额转出;有无将这些货物返回厂家,以补差的形式或以进货压价的形式进行隐形处理等。
  (5)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申报抵扣;
  (6)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否按规定进行认证和抵扣;
  (7)核对留存备查的抵扣增值税发票份数、税额同实际申报抵扣的发票份数、税额是否一致。
  (8)有无利用他人(主要是个体户或小规模纳税人)进货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多抵进项税额的行为。
  (9)取得各种类型的返利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特别是向供应商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是否合理定性、是否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进项税额。
  (10)其它。
  (二)企业所得税
  (1)各种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
  (2)企业对外投资收益、营业外净收入等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3)有无账外经营行为;
  (4)结合行业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对各项准备金、风险金、管理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进行核查;
  (5)有无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
  (6)是否列支税款滞纳金、行政性罚款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7)固定资产折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擅自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如接受投资土地)使用年限加大当期折旧额、摊销额的情况;
  (8)有无将以前年度亏损的期间费用以递延资产的形式在纳税年度内列支;
  (9)有无负担关联企业的融资利息支出等;
  (10)其它方面。
  (三)对税负率方面的自查内容:
  1、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有季节性变动或政策性因素影响;
  2、进、销项税额与历史同期对比,分析是否正常;
  3、销售收入与历史同期对比,分析是否正常;
  4、库存与上期、历史同期对比,分析购、销、存是否正常;
  5、纳税人商品价格与上期、同行业对比,分析价格是否正常。
  附件:2009年商业零售企业自查情况统计表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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