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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及时开展申报纳税期限调整宣传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8]354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31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8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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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修订后的增值税、消费税条例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同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按照上述规定,省局对综合征管软件中的申报纳税期限进行了相应调整,并明确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其缴纳税款的期限和申报期限一致,即纳税人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期限均为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
  为帮助纳税人正确依照新的申报纳税期限规定,办理申报纳税,避免仍按过去做法在申报期满的次日缴纳税款,出现税款逾期而不能正常缴纳的情况发生,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广泛、深入地开展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的宣传工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网络进行广泛的公告宣传,在办税服务厅及其他办税场所张帖和发放宣传资料,利用上门办理纳税辅导、提供纳税服务、受理涉税咨询等直接与纳税人沟通的渠道,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法规定,合理确定申报纳税时间,确保申报纳税正常进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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