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地税二[1999]3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10-1
实施时间: 1999-10-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976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便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1998年8月11日4号信令)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但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贷款(如按揭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 各单位财会部门在每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对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个人,须要求其提供上一月份天津市建设银行各区县支行加盖现金收讫章的《天津市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查询单》原件,作为抵减个人所得税的凭证,财会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此凭证,并在每月申报纳税时附上述凭证复印件。各地税分局应严格审核上述凭证,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款。
  三、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 京房公积金发[2 2014/7/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 大地税函[2007] 2007/3/16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1年度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偿 青岛市地方税务 2011/1/1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11]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1/7/1
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字[1999]59 1999/7/1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 青住金发[2016] 2016/7/1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金政办发[2015] 2015/11/4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执行2016年在岗职工平 桂地税函[2017] 2017/7/26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 吉建金管[2014] 2014/10/16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金管[2005]5号 200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