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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低营运货车征税定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函[2009]3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11
实施时间: 2009-5-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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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货物运输业的经营情况有所下滑,本着涵养税源、为企业“减负”,市局决定适当调低对货物运输业核定的月征税定额,具体通知如下:
  对在我市范围内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税的货物运输业,其营运货车月征税定额,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厦地税发〔2005〕17号)规定的标准减征25%,即月征税定额减按原定额的75%执行,执行时间为2009年5月至2009年12月。如果纳税人当月实际营业额(或开具发票金额)超过减征后定额的,应按实际营业额申报缴税。
  除上述规定外,其余仍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厦地税发〔2005〕17号)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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