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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09]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22
实施时间: 2009-4-22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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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不发深圳),各有关退税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及《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广东专员办一般增值税退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财驻粤监〔2008〕9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做好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及审批程序
  凡符合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市)财政局提出退税申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后,将初审意见(以正式公文形式,同时抄报广东专员办)及有关申请材料提交省财政厅进行复审,省财政厅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将复审意见及有关申请材料提交广东专员办进行终审,广东专员办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对符合条件的退税申请作出批复。
  二、申报资料
  企业申请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须提供以下资料(均须加盖申请企业的单位印章):
  (一)退税申请文件(带文号),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申请退税的依据,即企业依据某具体退税政策的文件规定申请退税。
  2.退税款所属期间的可退税项目的“销售收入、税率、销项税、进项税、进项税转出、应缴税金、应退税金”等内容。
  3.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申明。
  4.退税企业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退税企业须在退税申请中承诺:“本企业(单位)了解并理解退税政策,对所申报的退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一式四联,退税企业可向初审财政机关申领,表样见附件4)。须按要求逐票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不得汇总填列)。
  (三)《退税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及《退税企业申报信息表》(附件3)。退税企业须按《关于申报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报送补充资料的通知》(财驻粤监〔2006〕206号)的要求填报。
  (四)完税凭证复印件。
  1.申报人采用一般缴款书缴税的,提供缴款书复印件。原则上要求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逐票加盖印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如果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已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加盖了印章,证明税款所属时间和税款已入库意见,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可不加盖印章。
  2.申报人采用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缴纳税款的,要求出具专门证明,其内容应包括每一完税证对应的汇总缴款书编号、税款金额、税款所属时间、税款入库时间。证明应加盖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印章和税款所入国家金库的印章。
  3.如采用电子缴税的,可凭所入国库的电子缴税回单向所在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认定后换取完税证, 提供完税证复印件。原则上要求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逐票加盖印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如果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已在企业填列的《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不得汇总填列)上加盖了印章,证明税款所属时间和税款已入库意见,完税证复印件可不加盖印章。
  4.申报人申请退税当期有经税务机关稽查补税的,须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复印件及税务机关出具的《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复印件。
  (五)申报人退税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六)与增值税有关的明细账:“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转出、已交税金、未交增值税金”等明细账页复印件。
  (七)申报人申报退税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八)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提供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80%以上的计算依据。
  (九)申报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登记复印件,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登记复印件(初次申报必备)。
  (十)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初次申报必备)。
  (十一)申报人有投资新设、股权结构调整、更名、分立、改制、注销等事项,应提供相关工商登记变更、产权构成及其变更等法定证明文书的复印件。上述事项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应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申报退税受理期限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按季申请办理,每季终了后一周内由企业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申报。
  四、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按照要求做好审核工作,负责初审的财政部门原则上是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负责复审的财政部门是省财政厅,负责终审的财政部门是专员办。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负责税政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初审工作,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并将联系人姓名、电话报省财政厅和专员办。
  (一)做好资料审核工作。
  负责初审的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有关退税申请资料,准确界定符合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应对所属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条件严格把关,负责审核退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在出具的初审意见中列明同意或不同意退税的依据,审核后调增或调减退税金额的依据及计算方法,同时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盖章。省财政厅对初审财政机关提交的初审意见及退税申请资料进一步审核把关,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加注意见并盖章。
  (二)做好实地审核工作。
  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是否符合退税条件;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或者终审的财政机关。
  (三)做好审核批复工作。
  专员办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工作,经审核确认可以受理的申报材料,专员办应及时登记并录入到“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管理系统”之中。对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出具退税批复。对资料不合格或有疑问的申报材料可退回复审或由初审财政机关重审或到企业实地核查。如发现有骗取退税款的行为,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退税政策的资格。
  (四)及时办理退库工作。
  负责初审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在收到专员办的退税批复文件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开具《收入退还书》,直接到相关国库办理退库工作(广州市辖区企业退库根据《关于调整一般增值税退库程序的通知》(财驻粤监〔2008〕35号)规定仍由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统一办理退库),同时将《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第一联退申报人,并在申报人完税凭证的原件上加盖“已审核退税”专用章。
  (五)定期核实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经查实的与申明不符的问题要向专员办报告,专员办将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六)专员办、负责初审和复审的财政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与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退税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
  五、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六、除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外,专员办办理一般增值税退税事项仍按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及《广东专员办一般增值税退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财驻粤监〔2008〕94号)执行。
  附件:1.申报审核资料清单表(各市财政局在接收企业申报资料时对照填写)
  2.退税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首次申报退税必须填写)
  3.退税企业申报信息表
  4.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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