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纳税评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国税发[2004]9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20
实施时间: 2004-8-1
法规类型: 纳税评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47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各级国税机关应充分认识纳税评估工作对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的重要意义,积极研究布置,切实开展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各市州局应在县(市、区)局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联系点,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探索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办法,并逐步将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全面铺开。各市、州局应制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纳税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纳税人申报纳税过程中的错误和异常情况,推进诚信纳税,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湖南省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资料和日常征管资料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采取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履行纳税义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系统的综合评定,为纳税人申报纳税提供辅导和服务,对涉税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工作。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将纳税人在申报缴纳税款方面存在的涉税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如有必要实施函告、约谈,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提供依据;反映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税收征管;掌握税源基础和变化趋势,为预测税收增减变化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 省内各县(市、区)局为纳税评估的实施单位,对纳税评估工作范围内的有关工作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理,原则上由县(市、区)局内设的税政法规科牵头,管理科(纳税评估科)具体实施。省局所得税处、市州局税政二科(处)负责相关业务指导。
  第二章  纳税评估资料
  第五条 纳税评估资料,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纳税申报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的涉税资料,是对纳税评估对象的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判断的客观依据。
  第六条 纳税评估实施单位应根据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收集相关信息,及时进行整理、分类并加以运用,逐步建立适应纳税评估工作的指标体系和相应的信息库,努力在全省范围内实现纳税评估信息共享。
  第七条 纳税评估资料分为:税务机关掌握的内部资料。取得的外部资料和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一)税务机关掌握的内部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资料;纳税申报资料;税款入库资料;税款减、免、缓、退资料;发票购买及税务情报资料;国内、国际情报交换资料;涉税举报资料;检查反馈资料。
  (二)取得的外部资料主要包括:从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司法机关、统计部门、财政部门、各类金融机构。各行业协会等部门(单位)取得的有关涉税的信息,以及新闻媒体披露的相关涉税信息。
  (三)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包括: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工作的需要,使用《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附件1),从纳税人处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等。
  第三章  纳税评估方法
  第八条 纳税评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评估法、分析评估法或根据实际情况两种方法综合并用,并逐步实现计算机评估。
  第九条 直接评估法
  直接将企业有关主要指标和税法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发现企业申报中与税法不相匹配的部分。
  (一)收入总额: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掌握企业收水项目的构成,重点对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项目进行审核,如:免税收入、投资收益、投资转让净收益、补贴收入等,看是否存在该做收入而未做收入的项目。
  (二)销售(营业)成本:主要审核其成本结转方法,结合财务会计报表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参照企业年报填列的销售成本计算表),审查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是否改变,对已经改变的,重点审查纳税人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程序,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是否合理,有无计算错误等事项。
  (三)工资薪金及“三项费用”:对采取“定额计税工资”方法的企业,主要审核企业职工人数,再按计税工资标准和“三项费用”计提比例计算;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审核企业提取数、实发数和税前扣除的工资,判断企业是否在税前多列工资及“三项费用”。
  (四)固定资产折旧额:了解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计提折旧范围及计提方法,采取了加速折!日方法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从而判断是否多列了折旧。
  (五)业务招待费:主要看其是否超过规定标准,是否有真实合法凭证。
  (六)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损失:审核企业是否有盘底记录,是否账实相符,是否有原材料或货物毁损证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有税务机关批文。
  (七)广告费、上缴管理费、捐赠支出等其他费用是否按税法规定范围和标准税前扣除。
  (八)以前年度亏损弥补:查看以前年度弥补亏损台账,审核其是否已过弥补期限,税前弥补亏损数额是否准确。
  (九)改组改制企业:应当审核企业在改组改制中是否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并重点审核改组改制后纳税人的确定、亏损弥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
  (十)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主要审查纳税人对技术开发费归集的账证是否健全,是否提供了完整的资料,技术开发费用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的规定。
  (十一)减免税政策:对取消审批后实行后续管理的减免税政策,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享受减免税政策的软件行业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的认定、年审等,主要审查纳税人是否拥有享受减免税的资格并是否能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分析评估法
  分析评估法是指评估资料中有关数据与相关的其他数据存在的一定关系,对其进行趋势、比率和合理性分析,并作出分析结论的方法。分析评估法包括:比率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综合分析法。
  (一)比率分析法:比率分析法是指税务机关利用申报资料、会计报表和有关涉税资料中几项相关数值的比率,揭示纳税人缴纳税款情况的一种分析方法。常用的比率:
  1、销售利润率。该指标反映销售收入中利润所占的份额,纳税人销售额增加,销售利润反而下降,说明销售收入和利润额未保持同步增长,应将该比率偏低的纳税人作为重点评估的对象。
  2、成本费用利润率。该指标是指纳税人利润总额与成本。费用总额的比率,若该比率偏低,应重点审核分析费用开支是否合理正常,有否存在少报收入的情况。
  3、资产利润率。该指标是纳税人利润总额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该比率越低表明纳税人资产的利用效果越差。评估人员应分析是否有人为瞒报收入或闲置未使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等问题。
  4、投入产出比率。该指标反映当期投入原材料与当期产成品成本的比率,说明单位产成品所耗用的原材料。评估人员应通过与纳税人历史数据或同行业正常比率的比较,分析其是否存在账外销售问题。也可以分析其是否错用存货计价方法或利用其他方法人为虚计产品成本问题。
  (二)比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申报资料、会计报表和有关涉税资料的某项数据与性质相同的数据评价标准进行对比,揭示纳税人缴纳税款情况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变化趋势以及与相关数据存在差距的分析方法。常用的指标:
  1、行业指标:反映某行业平均水平的指标评价标准。
  2、历史指标:反映纳税人不同时期的指标评价标准,即缴纳税款情况本期与历史同期对比,本期与历史最高水平对比。
  3、公认指标:对各类纳税人不同时期均普遍适用的指标评价标准。
  (三)综合分析法:综合分析法是指税务机关对各种涉税因素和影响纳税人税基的各类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涉税异常的方法。其适用于对非规律性涉税信息的分析。
  第四章  纳税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纳税评估工作程序包括:确定评估对象、实施纳税评估、评估结果处理和评估结果反馈等工作环节。
  第十二条 确定评估对象
  采用直接评估法时,对所有参加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企业以及核定征收企业应确定为评估对象。
  采用分析评估法时,根据以下标准确定评估对象。
  (一)根据本地区行业涉税指标的测算结果和征管实际,确定评估行业和评估对象;
  (二)根据专项检查计划确定评估对象;
  (三)通过涉税情报交换发现可能存在涉税问题的,确定为评估对象;
  (四)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评估对象;
  (五)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涉税问题,认为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可确定为评估对象;
  (六)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注销登记申请过程中,认为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可确定为评估对象;
  (七)其他需要确定为评估对象的。
  第十三条 实施纳税评估
  评估人员对企业实施直接评估应在每年六月底以前完成所管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情况的评估工作,并填制《纳税评估分析表》(附件2)和《纳税评估意见书》(附件3)。
  实施分析评估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确定评估对象后,评估人员应按照以下内容进行评估,并填制《纳税评估分析表》(附年2):
  1、审核相关涉税信息
  涉税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息、经营情况、税款缴纳情况。发票使用情况和以前年度检查情况。
  2、分析纳税评估指标
  根据评估对象行业类别和经营特点,选择适用的评估指标进行审核分析。
  3、判断涉税疑点及问题
  综合审核涉税信息和分析指标的情况,确定评估对象的涉税疑点和问题。
  (二)经评估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税务函告或实施税务约谈,填制《税务约谈通知书》(附件4)约见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办税人员,由其对异常情况变动的原因或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疑点进行解释、说明,或提供有关的举证材料,并填写《纳税评估约谈举证记录表》(附件5)。
  1、进行了纳税申报,但其申报的计税依据,包括收入数额、收入构成明显偏低的;
  2、生产经营规模与纳税申报不相匹配的;
  3、应税收入、成本费用、利润额、应纳税所得额与实际经营状况不相匹配的;
  4、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营业外收入等明显偏高的;
  5、比同行业盈利水平明显偏低的;
  6、减免税到期,进入征税期当年利润额陡降或突变亏损的;
  7、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短缺或有明显疑点的;
  8、关联企业之间可能存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
  9、税前列支项目有明显不符合税法规定的;
  10、可以进行税务函告或实施税务约谈的其他情形。
  (三)根据评估疑点和问题,通过约谈举证得出评估结论并提出评估建议。填写《纳税评估意见书》(附件3),并提交税政法规科审核。
  (四)税政法规科应对《纳税评估意见书》(附件3)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转管理科(纳税评估科)进行相应处理:
  1、纳税评估意见书的项目是否填写完整;
  2、评估的内容是否全面;
  3、评估分析是否充分;
  4、评估结论是否准确;
  5、处理建议是否恰当;
  6、是否按规定的时限完成了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评估结果处理
  纳税评估人员根据评估结果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经评估和约谈举证后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填制《纳税评估问题移送单》(附件6),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转入税务检查程序:
  1、经评估,认为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嫌疑的;
  2、经评估,认为存在逃避追缴欠税嫌疑的;
  3、经评估,认为存在未缴或少缴税款且数额较大的;
  4、经评估,认为存在其他偷税嫌疑的。
  (二)纳税人接受税务函告或税务约谈,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对其纳税情况认真进行核实,提供证据资料,能够充分说明原因或解释疑点的,以及经纳税评估,未发现涉税异常的,经税政法规科审核后,由评估机构存档备查。
  (三)经函告或约谈后,需要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的,经纳税评估部门审核后,填制《纳税调整通知书》(附件7),责成纳税人限期进行纳税调整和补缴税款。违反税法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罚但不需要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按税务行政处罚的有关程序规定,填制《纳税评估税务处理决定书》(附件8),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纳税人在收到《纳税调整通知书》(附件7)或《纳税评估处理决定书》(附件8)后,在限期内未及时进行调整、缴纳税款、接受处罚,确需转交稽查部门的,经主管领导批准,转入税务检查程序。
  (五)经函告或约谈后,纳税人主动消除涉税违法后果或转入税务检查程序,一般情况下应在实施函告、约谈后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评估结果反馈
  稽查部门在接到纳税评估部门移交的问题后,应按照稽查程序进行处理,并在结案后7天内填制《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附件9),交纳税评估部门。纳税评估管理部门应根据纳税评估结果及《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附件9),分析本辖区整体税收征管状况,不断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预测税源变动趋势,并提供给有关职能管理部门。
  第五章  统计归档
  第十六条 评估单位应设立《纳税评估工作台账》,记录和反映纳税评估工作情况和结果。
  第十七条 各市、州国税局应在年度终了二十日内填写《纳税评估工作统计都(附件10)和纳税评估工作总结一并上报省局。
  第十八条 评估资料应视同纳税资料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种文书表格,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统一设定。由各地自行印制。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务稽查部门是指各市、州、县(市、区)局稽查局。
  第二十一条 纳税评估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凡税务机关人员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操作,造成纳税评估工作出现重大疏漏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凡本省国税机关实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 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试行。
  附件:1、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式样)(略)
  2、纳税评估分析表(式样)(略)
  3、纳税评估意见书(式样)(略)
  4、税务约谈通知书(式样)(略)
  5、纳税评估约谈举证记录表(式样)(略)
  6、纳税评估问题移送单(式样)(略)
  7、纳税调整通知书(式样)(略)
  8、纳税评估处理决定书(式样)(略)
  9、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式样)(略)
  10、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式样)(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评估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 2016/8/1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 桂地税发[2005] 2005/7/19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评估约谈举证工作有关问 黑地税函[2006] 2006/9/2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评[2004] 2004/7/6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纳 陕西省国家税务 2010/9/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地税系统专业纳 桂地税发[2010] 2010/1/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 闽国税函[2005] 2005/6/3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 皖国税发[2004] 2004/12/15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评估系统涉外企业所得税数据补 鲁国税函[2008] 2008/5/12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实施 渝地税发[2007] 2007/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