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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国税函[2009]2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3
实施时间: 2009-1-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47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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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切实做好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印制和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总局通知第一条第(四)款第16项“填表说明第六条第2款‘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应更正为“填表说明第六条第3款‘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附件1、附件2、附件3电子信息请用excel方式打开。
  综合征管软件、电子申报软件的有关操作规范待系统升级后省局另行明确。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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