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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9]10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20
实施时间: 2009-5-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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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今年汇算清缴工作是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的首次,各地要把做好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作为全面贯彻落实新税法、实施条例及各项配套措施和在经济下行不利形势下抓好组织收入的关键环节,高度重视,抓紧部署,强化税基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完成。
  二、各基层征收单位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新税法及有关配套措施,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技能。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对纳税人进行新税法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辅导,使纳税人充分了解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相关规定,确保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关于纳税人2008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问题,各地可指导纳税人暂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第13号的要求准备有关税前扣除资料,具体如何认定扣除,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执行。
  四、各级国税机关应做好跨地区总分支机构企业汇算清缴工作,督促当地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尽快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分摊比例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复核要求,对兄弟税务机关的复核要求要及时回复。对挂靠、加盟分支机构未能取得《分配表》、而总机构亦确认其无法出具分配表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之前,为防止漏征漏管,暂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应按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在自愿的原则下,纳税人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此作为纳税审查和纳税调整的参考依据,同时要加强对涉税鉴证报告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对属于国税机关征管,由地税机关代开票并预征企业所得税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在地税部门已预缴的税款,在年度申报时在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34栏“本年累计实现已预缴所得税额”或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14栏“已预缴所得税额”中反映。
  七、小型微利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精神,按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从业人员平均计算。
  八、关于相关软件使用应注意的问题。根据《关于2009年度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分征期设置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662 号),请各地在征管软件的“征收监控-申报-所得税其他业务-2006年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日期起”中填写“2009-01-01”、“申报日期止”中填写“2009-06-09”。
  各地要按规定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工作。目前我省已开发两个企业所得税年度电子申报软件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两个软件将挂在省局网站供纳税人免费下载,纳税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个软件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九、请各市局做好汇算清缴统计分析、总结上报工作。汇算清缴总结及报表应于2009年7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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