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税政[2009]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29
实施时间: 2009-6-2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60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财政局、各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双方当事人,须按照《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6]61号)第一条和《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向主管地税局提交相关资料,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二、主管地税局须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交的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其他说明事项”栏加盖“个人所得税不征税”印章(由各地税局自行刻制。规格为:50mm×10 mm;字体:仿宋四号字),并在此栏加盖主管地税局公章。
  三、房管部门在办理赠与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对个人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其他说明事项”栏加盖“个人所得税不征税” 印章和主管地税局公章的,可办理赠与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个人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其他说明事项”栏没有加盖以上印章和公章的,凭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其他所得”税目),办理赠与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不予受理。
  四、受赠人转让受赠住房的,对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暂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由房管部门在办理个人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代征。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 苏政发[2011]91 2011/7/8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土地房屋管理系统房屋 渝价[2007]477号 2007/9/10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 2014/2/10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 沈地税发[2008] 2008/10/23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家庭共同共有房屋土地分家析产不征契税 浙财农税字[200 2009/5/26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收费问题的通知 琼发改收费[200 2007/10/17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已使用未决算未入帐房屋房产 厦地税政三[200 2000/9/4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市政 青市政公用[201 2013/5/9
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房屋保险管理的通知 2006/6/13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若干问 大地税函[2008] 2008/10/10